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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带薪休假,关键是监管“带心”
新闻作者:文/ 张西流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年年假又没休,年底要清零了!”“双休都还没落实,带薪年假对我来说就是镜中花水中月,看着很美而已。”临近年底,带薪休假的话题又引发热议。而无假可休、有假难休,是很多人面临的现实问题。今年是《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十周年,到现在却只有逾半数的职工享受了带薪年休假,这一制度的落实情况显然难称理想。
  (12月11日中国新闻网)
  最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推动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尤其在每年传统节日前后,关于带薪年休假的讨论,总会掀起一个热潮。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带薪年休假仍只是一个很美好的愿景。调查数据显示,每年只有逾半数的职工享受了带薪年休假。言下之意,有近半数的人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人社部也坦承,总体来看,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还不理想。特别是企业,有的虽然实行了带薪年休假,但休假天数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有的则只“休假”、不“带薪”。
  事实上,直到如今,许多人不知道,我国休假制度中,还有一个法定的带薪年休假,而且已经悄无声息地执行了10年,几乎成了一项“沉睡的权利”。再者,有的人即使知道有这个带薪年休假,也不敢享受。这是因为,年休假说起来是“带薪”,但对于企业员工来说,连加班工资都难以保障,何谈能够享受得到带薪年休假?
  比如,在某国有银行工作的鲁小姐表示:“现在的绩效收入都和工作量挂钩,休大半个月的年假,这个月除了一点基本工资外,就什么都没有了,不划算。”想必持鲁小姐同样态度的企业员工不在少数。特别是,一些企业受利润驱动,可能会设置一些限制性规定,逼迫职工忍痛割爱放弃年休假。
  2008年1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正式实施,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对照此规定,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假,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用人单位必须向其支付3倍工资。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有的用人企业根本未执行年休假,有的则规定年休假“跨年度清零”,有的对因故未休完年休假的,既不补休,也不兑现三倍工资。
  可见,落实带薪休假,关键是监管“带心”。这就要求,有关部门应提高带薪休假制度的执行力,莫将年休假长期锁在“深闺”。毕竟,带薪年休假,是一项社会福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劳动者的特别关爱。
  因此,首先,我们要十分珍惜这项社会福利,度好这个假;同时,劳动者在特殊情况下未休年假,用人企业应及时足额兑付加班工资;再者,企业未执行带薪休假制度,应严厉查处;特别是,全社会要关心劳动者的身心健康,认真执行好这个法定假日,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劳资关系融合和社会和谐稳定,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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