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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8年03月15日> > 总第2805期 > 13 > 新闻内容
长沙保安求助:企业有权无偿开除员工吗
新闻作者:文、图: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周纯梓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俗话说,有人的地方就有江湖。尤其是在涉及利益关系的职场环境,总有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纷故事,比如员工投诉老板。
  不久前,因上班时间接听30秒电话遭到公司辞退的杭州女员工状告老板,最终索赔成功,公司以赔付33000元补偿金平息了这场舆论风波。而女员工的维权行为也让不少网友拍手称赞。
  当然,也引发了一个职场话题——当意见不合时,企业有权无偿开除员工吗?3月13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接到一名长沙保安的求助电话,他的职场遭遇或许能帮你回答上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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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聘当保安,他却被调岗到高温车间
  “我是来当保安的,怎么能强制调岗呢?”3月13日,今年54岁的长沙市民曾院安向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求助。他告诉记者,2017年10月10日,公司突然将他开除了,原因是自己不愿意接受调岗。更可气的是,在公司当了3年保安,不仅不签劳动合同,遭辞退时也没有支付任何赔偿金。
  曾院安告诉记者,他是在2014年初,通过网络招聘入职湖南长沙口口香实业有限公司,当时应聘的岗位是保安。
  “按当时约定,一个月要上30天班,每月工资是2170元。”应聘上这份工作,对从未出门打工的曾院安来说,很是满意。所以即便是公司人事部经理只让他填写了一张入职表,没有签订相关劳动合同等,他也勤勤恳恳工作了多年。
  可是,2017年9月的一天,曾院安遭遇了一场职场风波——“人事部曾经理突然叫我去办公室,说我不能胜任保安的工作,要将我调到车间。”曾院安说。
  对于这个突如其来的调岗通知,他并不能接受。一方面他考虑自己年纪大了,车间高温、高强度的工作“吃不消”;另一方面他认为自己是应聘当保安入职,即便要服从调岗,也应该提前多日通知,有选择的余地。
  然而,还没能到“商量的余地”,曾院安就被曾经理告知:“我们人事部门有权利调岗,不同意现在就可以走人。”就这样,2017年10月10日公司将曾院安开除了,“除正常工资外,没有任何补偿费用”。
  曾院安怎么也想不明白:“就因为我没及时同意调岗,公司就可以无偿开除员工吗?”于是,为了讨个说法,被辞退的曾院安一直向相关部门申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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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经理”辞职了,人事部“不了解情况”
  为了核实曾院安所言是否属实,3月13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电话联系上湖南长沙 口口香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罗利。罗利坦言,曾院安确实曾在公司工作,但她并不清楚曾利安与公司的劳动合同纠纷,“建议向公司人事部门和当地劳动局了解情况”。
  随后,根据曾院安提供的联系方式,记者联系上了该公司人事部门的曾经理。曾经理告诉记者,曾院安确实是在自己手上被解雇的,但如今他已经辞职,建议找公司人事部门办公室进一步了解情况。
  记者又拨通了该人事部门办公室的电话,接线工作人员告知:“曾经理确实辞职了,但现在人事部没有负责人。”而对于曾院安的情况,她表示“不了解情况,我没有权限查看员工档案,也不知道谁可以查看,但很肯定公司是和他签了劳动合同的”。当记者再次拨通曾经理的电话时,一直无人接听。
  
说法>>
不愿调岗可解除合同,但需要赔付
  因为不愿调岗被开除的曾院安能否申请维权呢?对此,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采访了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健。李健解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过,即使曾院安不适合在车间的工作,该单位也应在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时通过提前三十日书面或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曾院安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一说,李健认为,双方说法不一,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应由用人单位举证,如果用人单位不能有效举证,则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如果真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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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子上班接30秒电话被辞退
  “不就接了个电话呀!哪想到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2017年11月25日,来自杭州某科技公司的员工黄女士因上班时间接30秒电话,被公司直接辞退,让她感觉十分委屈。
  然而,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小周认为:“公司方面并没有过错,之前公司就已经特地通知了上班期间不允许用手机,否则就开除。员工都签字认可了,违反就要开除。”在双方僵持长时间后,公司最终赔偿黄女士33000万元。
  
律师有话说>>
  李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形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者并未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除特殊情况外上班使用手机就开除”的规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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