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18年03月15日> > 总第2805期 > 13 > 新闻内容
立法遏制“过劳死”,能拒绝疯狂加班吗
新闻作者:  (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报》)  发布时间:2018年03月1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是在上班,就是在上班的路上。”加班,似乎是每个职场人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近日的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工会界委员呼吁,要遏制过度加班现象,在企业层面建立健全工时协商机制,在行业层面科学制定劳动定额,在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过劳死”标准,在政府层面加大执法惩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加班过多、疯狂乃至让员工猝死,一方面由于职场人面临较大的职业竞争与生存压力;另一方面,因为一些用人单位盲目崇尚“加班文化”,导致“上有所好,下必甚焉”。
  另外,正如政协委员所说,员工“过劳死”处于难认定、难维权的尴尬境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7种工伤中不包含“过劳死”,只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过劳无责”就加剧了加班的肆无忌惮。
  实际上,用人单位不提高员工工作效率、建立更科学合理的工作机制,而盲目鼓吹加班,本身就是一种畸形文化,用威权和利益捆绑来强迫员工加班不仅不道德,更涉嫌违法。
  想要改变现状,要有法律制度、企业规范、政府作为的合力。比如,在立法上,出台界定“过劳死”的标准,或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在执行上,主管单位要让《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更“硬气”,严格监控企业强制员工加班、过度加班;企业应转变管理观念,以更高的守法意识与自律,杜绝不必要加班,强制禁止危及员工身心健康的加班。在一些特殊性行业、企业,当加班不可避免时,对加班时间、劳动强度、物质补偿等方面给出匹配的的标准,底线同样是不损害员工身心健康。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号:湘B2-2009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