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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超员被判刑”给幼儿园敲响警钟
新闻作者:文/戴先任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7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12月4日,江西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侦办的“晨光海欣幼儿园校车超员案”传出最后处理结果:幼儿园法人及车主吴某某,幼儿园园长杨某某以及校车司机彭某某等3人,因为其幼儿园校车超员30人严重违法,触犯危险驾驶罪,被人民法院一审均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数额不等罚金。该案将校车管理人、校车车主与校车司机同以“危险驾驶罪”落案判实刑,这在江西省是第一起。
  (12月5日《江南都市报》)
  校车超载是校车安全的一大杀手,此类现象屡见不鲜、久治难愈,还频频酿成悲剧。不少幼儿园为了节省开支,而不顾儿童安全,把孩子像罐头里的沙丁鱼一样装进校车。如赣州这一案件中,一辆核载7人的校车居然装了35名幼童,超员率超过了法定的4倍多。这种情况,极容易出现交通事故,而当出现交通事故后,狭小空间装着的35名幼童,就极可能成为受害者。难以想象,幼儿园方面为了节省开支,完全不顾孩子的生命安全。
  此案将校车管理人、校车车主与校车司机同以“危险驾驶罪”落案判实刑,对于他们来说,一点都不冤枉,这是他们应得的惩罚。《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第五十条规定,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超载校车管理人、校车车主与校车司机同以“危险驾驶罪”落案判实刑的案例少,而只要没有出现安全事故,甚至只要没有死人,也鲜见司法部门对校车管理人、肇事司机等责任人予以追究的情况。比如这起幼儿园校车超载的责任人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实刑,就是江西省第一起,由此也可见对于校车超员责任人进行及时而有力惩戒的情形太少。这也是导致校车超员现象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案中,校车管理人、校车车主与校车司机同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实刑,就给这些校车超员的幼儿园敲响了警钟。对于各地监管部门、司法部门来说,不能总是进行事后追责,不能只在造成伤亡事故后才对责任人予以严厉追究,更要做好预防,做好事前的监管,对于罔顾校车安全、视幼童生命如草芥的相关责任人,要能予以及时而有力的惩戒,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将监管前置,让法律惩罚更为注重对犯罪的遏制与打击,能够起到防患于未然,起到遏制事态向更严重的方向发展的作用。这样才能更好发挥法律惩戒的作用,才能更好保护校车安全,更有利于保护好幼童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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