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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岛”需惩恶扬善双轮驱动
新闻作者:文/张西流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2013年12月10日,南京第一个“弃婴岛”试点运行,已收治超过400多名弃婴童,这也让南京福利院不堪重负。今年3月10日,全国人大代表、南京外国语学校教科室主任朱善萍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今年她在所提的议案中,明确提出反对设立弃婴岛,并表示此举变相鼓励了弃婴行为。(3月11日《现代快报》)
  在弃婴现象屡禁不止,弃婴的生存权乃至生命权得不到保障的尴尬情况下,南京设立“弃婴岛”,显然是一项善举。一方面,促使一些父母将婴儿遗弃在安全地方,避免孩子遭遇不测;一方面,便于有关部门第一时间将弃婴送到公办儿童福利机构,使他们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和保护。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本来是为保障生命权的“弃婴岛”,设立之后反而助长和加重了弃婴恶行,造成福利院人满为患。但这种情况不能认为是在鼓励弃婴,因为这与超生的孩子仍然得到社会关爱,其实是一个道理。难道因为超生的孩子同其他孩子享有同等待遇,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是在鼓励超生吗?
  只是,对于超生行为,法律给予了严厉处罚;而对于弃婴行为,却鲜见有处罚的案例。特别是,对于发生在“弃婴岛”的弃婴行为,非但不进行惩戒,反而还对弃婴者的身份进行保护,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弃婴行为的一种纵容。
  因此,“弃婴岛”既要扬善,更要惩恶,实行双轮驱动。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除人们“弃婴岛鼓励弃婴行为”的忧虑,才能有效遏制非法弃婴行为,才能保持“弃婴岛”的生命力。这就需要“弃婴岛”在救助弃婴的同时,为有关部门打击弃婴恶行提供有力证据;需要当地有关部门重新进行制度设计,应该在“弃婴岛”安装摄像头或者拍照设备,使遗弃婴儿者“立此存照”。这样有利于司法机关对弃婴行为进行侦查,及时查清弃婴的原因,并对恶意弃婴行为实施有效打击。当然,若要从根本上遏制弃婴恶行,需要司法机关强化执法,提高“遗弃罪”的违法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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