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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生育”被罚具有标本意义
新闻作者:汪昌莲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汪昌莲
珠海的兰某夫妻在香港生育了第一个孩子,孩子已取得香港合法居民身份。5年后,两人又在珠海生育第二个孩子,但半年后便收到了计生部门征收社会抚养费近20万元。兰某夫妻认为超生并不包括“境外生育”,计生部门则认为法律规定计生政策适合省内及省外的超生,“省外”包含“境外”。(12月2日《南方都市报》)
根据有关规定:中国内地居民在香港或国外生育二胎,只要孩子回到内地在两年内住满18个月,就被视为“超生”,应依照国家和地方计生政策接受处罚。但同时又规定,出生在香港的子女如果没有确定是否回内地入户,则暂不征收社会抚养费。显然,兰某夫妻在钻计生政策的空子,打了超生“擦边球”。 对此,珠海计生部门认定“境外生育”也受国内计生政策调节,不管是生育头胎还是二胎,只要超生就必须接受处罚,具有标本意义。
香港《基本法》规定,在香港境内出生的婴儿即可获得香港出生证明(又称“出世纸”),进而可申请香港居留权并成为永久居民;孩子日后亦可享受香港居民的待遇——免费医疗及九年义务教育,一百多个国家免签证等等。这也是内地孕妇争先恐后地赴香港生育的根本诱因。此前,文体双栖明星田亮在香港生育二胎,因孩子“成为香港永久居民”,而被暂缓征收社会抚养费,成功打了一次超生“擦边球”,在社会上饱受诟病。
然而,内地精英阶层盛产出成千上万的“香港仔”,将来香港会因此承受沉重的人口负担,同时也会给住房、教育、交通、就业等诸多方面带来消极影响。特别是,赴港生育者,一是为了移居香港,二是为了打超生“擦边球”,逃避内地的计生政策,制造社会不公。鉴于内地居民赴港生育现象,引发了诸多消极因素,特区政府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加以限制,但效果甚微。可以说,香港与内地政策不一,态度模糊,管理滞后,助长了内地居民赴港生育之风,当引起两地高度重视,加以规范管理。
首先,香港政府应从法律层面设置更高的“门槛”,限制内地居民赴港生育;同时,做好与内地计生政策的对接转移,不留漏洞。特别是,中国内地应借鉴珠海做法,及时调整计生政策,针对“境外生育”,一律受国内计生政策调节。比如,对于不符合生育政策,在香港出生且获得香港籍的孩子,不管是头胎还是二胎,均定性为超生,进行严厉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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