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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案”上热搜,离婚冷静期施暴如何定罪
新闻作者: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发布时间:2025年08月21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8月12日,备受瞩目的内蒙古“婚内强奸案”于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其间,男方律师提出“婚内不存在强奸”的观点,使该案件迅速成为舆论焦点。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该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展开了多轮激烈辩论。
婚内是否存在强奸行为?离婚冷静期内的性行为又如何界定?针对这些问题,今日女报/凤网记者采访了相关专业律师,一起来听听他们怎么说。  

 ■热点回顾
妻子报警称遭丈夫“强奸”

一段录音内容成为一对婚龄15年的夫妻走上法庭的导火索。
今年2月27日,内蒙古额尔古纳市一男子刘军(化名)与妻子王丽(化名)因感情破裂,申请协议离婚,进入离婚冷静期并处于分居状态。因为怀疑王丽与他人存在不正当关系,刘军购买了具备录音功能的智能定位终端,放在了王丽卧室书架上,对王丽日常生活进行窃听。
3月21日上午,刘军将王丽叫到了自己家中,播放事先录制的音频。录音显示,王丽与他人存在通话内容,进一步确认了刘军关于其出轨的猜测。随后,刘军对王丽进行了多次的殴打和辱骂,更是违背王丽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录制了两段视频。
当天下午,王丽报警称自己遭受殴打,次日又以被家暴和强奸为由再次报警。经司法鉴定,王丽的L2-L4三处腰椎左侧横突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一级。
3月23日,刘军因涉嫌强奸罪被额尔古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被羁押在当地看守所。之后,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和强奸罪对刘军提起公诉,并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女方请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余万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0万元。
8月12日,该案件一审在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开庭前,刘军的代理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表示,将为被告刘军做无罪辩护。他认为,婚内不存在强奸,所谓“婚内强奸”只是网友们的说法,本身就是一个伪罪名。
目前,该案件一审未当庭宣判,或将择期再次开庭。据了解,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围绕“是否构成强奸罪”进行了多轮辩论。   

■律师说法
“是否自愿”成为强奸罪判定标准

在离婚冷静期内,丈夫在家暴后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就此问题,记者于8月13日分别采访了湖南湘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纯梓和上海京沪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倩玉,听取他们的专业见解。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尚未将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排除在强奸罪范围之外。”周纯梓认为,在“婚内强奸”这一问题上,学术研究与司法实践存在一些分歧。部分法学专家提出的以“是否提起离婚诉讼或是否处于分居状态”来作为判定丈夫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标准,其合理性依据尚不充分,“即使在离婚诉讼期间或分居阶段,婚姻关系在法律层面仍属有效”。
“离婚冷静期内的性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不在于婚姻关系,而是性行为是否自愿。”汪倩玉解释,首先,夫妻之间的性义务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是一种社会大众普遍认同的伦理义务。通俗讲,婚姻中发生性关系是夫妻双方的概括同意,不需要每一次都提前询问是否同意。基于此,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丈夫通常难以成为强奸犯罪的主体。然而,若夫妻双方正处于分居、协商离婚、起诉离婚或者离婚冷静期等特殊阶段,这表明双方共同生活的共识已经破裂,那么夫妻之间的性义务共识和概括同意的承诺也可能随之瓦解。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丈夫采取暴力或胁迫手段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则完全可能构成强奸犯罪。这种观点在社会生活逻辑上也更易被接受。
汪倩玉向记者举例,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第51号指导案例中对婚内强奸案件的处理有明确观点。在这例指导案例中,被告男方两次申请离婚,并在离婚判决书尚未生效时,违背女方的意志,采用扭、抓、咬等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男方被法院认定为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汪倩玉认为,就内蒙古发生的这起“婚内强奸”案件而言,根据新闻报道披露的信息,涉案当事人双方已经处于离婚冷静期,属于“非正常的婚姻关系存续期”,如公诉机关有充分证据证明丈夫使用严重暴力手段与女方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然突破伦理义务的界限,完全符合《刑法》中关于强奸罪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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