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去世,赔偿款为什么要分给外人?”“我一直在照顾公公,理应享有分配权!”
家有老人离世,财产如何分配总是容易引发矛盾。在益阳市桃江县就发生了一起家庭纠纷——八旬老人因交通事故离世后获赔26万元,这笔赔偿款却让老人已再婚的前儿媳与亲生女儿对簿公堂。近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桃江县人民法院联手审理此案,26万元赔偿款最终该如何合理分配?
案例:
一笔赔偿金让老人再婚前儿媳与女儿对簿公堂
家住益阳市桃江县的老人老胡有一儿一女。儿子胡小新与杨迎春婚后诞下一子胡展。然而,2004年胡小新不幸离世,2008年杨迎春再婚,开启了新的生活。
老年丧子,本是老胡晚年最深切的痛。好在儿子离世后,其他家庭成员给予了他温暖的陪伴与悉心的照料。
2007年至2011年,即便杨迎春再婚,但老胡仍跟着前儿媳及孙子胡展共同生活,这段日子里三代人相互扶持。
2011年至2020年,老胡回到老屋独自居住。杨迎春并未减少对老人的关怀,每月按时为老人送去30斤大米、3斤食用油,还贴心地提供各类生活用品,并且时常上门探望照看。
2020年,老胡开始与女儿胡小丽共同生活,直至2024年5月,他遭遇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保险公司随后支付了总计260106元的赔偿款,这笔款项包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以及精神抚慰金。
原本,这笔赔偿款是对逝者家属的一种慰藉,却不想引发了一场家庭纷争。老胡的女儿、前儿媳以及孙子因赔偿款的分配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最终将此事诉至桃江县人民法院。
判决:
因“尽到赡养义务”,前儿媳获赔偿款四成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与分配问题,向来是法律领域备受瞩目的焦点议题。需要注意的是,死亡赔偿金并不属于遗产范畴,而是应被界定为死者近亲属的共有物。目前,我国的立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就死亡赔偿金的具体分割方式作出明确且细致的规定。因此,在实际的分配操作中,通常会参照继承人的顺序来加以处理。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从桃江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在这起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成为关键的法律依据。该条款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若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则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审理过程中,法官深入了解到,丧偶儿媳杨迎春在丈夫胡小新2004年去世后,和儿子胡展一同对公公老胡进行了长期且经常性的陪伴、照顾与赡养。这种持续的付出为老胡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温暖与精神慰藉,体现了家庭成员之间深厚的情感联系。基于这样的事实情况,法院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支持杨迎春参与赔偿款的分配。
在确定具体分配比例时,法院秉持着公平、合理的原则,综合考量了多方面因素。一方面,结合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以及各共有人的经济状况;另一方面,充分考虑案件处理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法院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方法,先扣除实际支付的丧葬费,再对剩余赔偿金进行酌情处理。
具体到本案,老胡的女儿胡小丽在父亲年老体衰时承担了主要的赡养责任,父女二人在生活和经济上联系更为紧密,相互依赖程度更高。因此,法院认为胡小丽可以适当多分赔偿款,最终确定胡小丽享有60%的份额。而杨迎春虽也对公公尽了赡养义务,但在2020年之后仅尽到一般赡养责任,故确定其享有40%的份额。
(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说法:
老人意外身亡,侄儿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2024年5月,牟某骑摩托车在国道上撞倒横穿马路的老余,老余当场死亡,交警认定牟某主责、老余次责。牟某车辆仅投保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18万元。
老余1949年生,孤身一人,无配偶子女,父母等均已去世,侄子小余1998年起将其接至家中赡养二十余年。小余料理后事并索赔,保险公司以“非近亲属”拒赔。小余遂起诉牟某及保险公司。
那么,“非近亲属”能否主张死亡赔偿金?
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晨照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近亲属”限定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侄子不属于法定近亲属,保险公司据此拒赔死亡赔偿金似乎有据。但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同时扩大了继承人范围——被继承人无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且兄弟姐妹先于其死亡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代位继承。此外,小余与老余长期共同生活,形成事实扶养关系,老余死亡对小余造成了情感与经济损害,因此小余的申请合法合理,法院可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这类判决不仅能解决遗产“充公”问题,更向社会传递“鼓励侄甥赡养叔、姑、姨、舅”的价值导向。
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遗腹子能否申请赔偿 2021年7月,薄某驾车与王某相撞,致乘车人陈某死亡。交警认定双方司机负同等责任,陈某无责。次年,遗腹子陈某某出生,陈某父母、妻子及婴儿共同起诉王某及其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事故时胎儿未出生”为由拒付陈某某的抚养费。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陈某之妻已孕,胎儿出生后即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因侵权致其无法受父亲抚养,故对陈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法支持,判令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付。
“遗腹子有权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胡晨照解释,《民法典》第十六条明确,涉及胎儿利益保护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只要娩出时为活体,即溯及至受孕时享有权利。因此,事故发生时已受孕、出生后为活体的子女,其抚养费请求权并不因父亲死亡而消灭,侵权方应在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