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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被上司点赞定性为加班依据,公司补偿员工1.8万元
新闻作者:(来源:上海市总工会、工人日报)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9日  查看次数:273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上海市总工会披露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受到了网友们的广泛关注。
2016年3月,小杨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2016年3月至2019年3月)的劳动合同,岗位是南通业务代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2018 年7月11日,小杨申请7月16日休年假,却遭部门主管以“7 月为公司走店重要时期,建议调整休假时间”为由拒绝。
随后在8月6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称因小杨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为59分),依据公司《门店服务及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中考核后小于80分即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的规定,解除了与小杨的劳动关系。
但小杨认为,仅凭一个月考核结果不能判定自己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属于违法开除,理应支付赔偿金。而且自己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公司管理人员对其利用休息时间做奶粉推广的朋友圈点赞,这应认定为加班,公司需支付加班费。
公司反驳道,员工加班需要提前填《加班申请单》,经上级批准才算加班,否则视为自愿加班,不予处理。小杨没提供相应申请单及批准文件,领导点赞不能视作同意加班。
小杨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和加班工资共5万余元,仲裁裁决支持了小杨的诉求。可公司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时,将公司是否违规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小杨是否存在加班事实作为焦点。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定公司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同时,小杨拿出加班微信截图来佐证自己制作的加班时刻表,公司认可截图真实性。截图显示公司利用休息时间做奶粉推广且有管理人员点赞,法院据此认定为加班,且小杨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与截图时间基本相符,法院予以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向小杨支付赔偿金和加班费共计5万余元。
案件被报道后,不少网友对微信截图能否作证据存疑。
实际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 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此外,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因此,微信截图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但法院需核对证据的真伪,才能确定其是否为有效证据。
(来源:上海市总工会、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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