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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7年状告8家单位获赔28万,维权还是“碰瓷”?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发布时间:2025年01月09日  查看次数:279  放大 缩小 默认
  又到年底,换工作的话题热度不减,职场人与老板斗智斗勇的故事也一度登上热搜。这些年,职场人智斗黑心企业的案件不少,一些成功经验也让很多网友“偷师”——然而,可不是所有“职场反击”都能获得法律支持。
近日,湖南衡阳县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在这起案件当中,一个新的话题来了:“劳动碰瓷”!
什么是“劳动碰瓷”?让我们一探究竟。
在庭审过程中,酒楼向法庭呈交了一系列证据,其中,有一份证据引起了贺静和同事们的关注。“证据显示,杜四喜在2017年到2021年期间,曾先后起诉7家用人单位。”
顺着这条线索进一步深入调查后,贺静又有了新的发现。自2015年起,杜四喜先后在多个省市的8家不同的用人单位就职,且在每家单位的工作时长都未满一年。每次离职后,他立即提起仲裁或诉讼,均是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获取两倍工资,累计获得的金额将近28万元。“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其立法本意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中善意的一方。”贺静说,仅从此次案例本身来看,杜四喜的权益似乎理应受到保护,可结合他此前多达8次的诉讼行为便能知晓,杜四喜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清楚且熟悉的,但他在入职之后,并未积极主动地去主张自身权利。由此可见,杜四喜入职这家酒楼,并非抱着通过付出劳动来获取相应报酬的初衷,而是企图刻意制造诸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而通过发起诉讼来谋取利益,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典型的职场“碰瓷”行为。鉴于此,衡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慎考量,决定对杜四喜要求酒楼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这一诉求不予支持。与此同时,法院依据庭审过程中查明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所提交的各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后发现,酒楼已经足额支付了杜四喜自工作以来的全部工资,而且也不存在故意不及时、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另外,关于杜四喜提出的让酒楼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这一诉求,该事项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不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之内。所以,对于杜四喜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最终,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酒楼退还杜四喜的押金,同时支付其未满一个月的工资以及因病休假期间的工资,这些款项总计为3000余元。一审宣判后,杜四喜提出上诉,衡阳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
未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起诉用人单位   “起初,大家都以为这只是一起普通劳动争议案。”然而,随着案件审理推进,衡阳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助理贺静发现并非如此。
一年多前,杜四喜(化名)入职衡阳县一家酒楼做厨师。由于酒楼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自始至终没和杜四喜签劳动合同,也未按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在杜四喜入职快满一年时,他给酒楼负责人发了短信,询问能否签合同、买社保。可负责人还没来得及补救,就收到杜四喜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随后,杜四喜向法院提起劳动仲裁,以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为由要求酒楼支付两倍工资,还主张赔偿各类损失,总计81909元。仲裁裁决支持了部分请求,判定酒楼赔偿7万余元。
但杜四喜不满意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酒楼也不愿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及相关赔偿,同样向法院起诉。
鉴于两起诉讼当事人相同,且争议焦点都集中在酒楼是否应支付杜四喜各项补偿上,经审慎商讨,法院最终决定将这两起案件合并审理。

判决
男子通过诉讼获利,法院不予支持
在庭审过程中,酒楼向法庭呈交了一系列证据,其中,有一份证据引起了贺静和同事们的关注。“证据显示,杜四喜在2017年到2021年期间,曾先后起诉7家用人单位。”
顺着这条线索进一步深入调查后,贺静又有了新的发现。自2015年起,杜四喜先后在多个省市的8家不同的用人单位就职,且在每家单位的工作时长都未满一年。每次离职后,他立即提起仲裁或诉讼,均是以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获取两倍工资,累计获得的金额将近28万元。
“不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其立法本意都是为了保护劳动者以及用工单位中善意的一方。”贺静说,仅从此次案例本身来看,杜四喜的权益似乎理应受到保护,可结合他此前多达8次的诉讼行为便能知晓,杜四喜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清楚且熟悉的,但他在入职之后,并未积极主动地去主张自身权利。由此可见,杜四喜入职这家酒楼,并非抱着通过付出劳动来获取相应报酬的初衷,而是企图刻意制造诸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情况,进而通过发起诉讼来谋取利益,这种行为显然违背了诚信原则,属于典型的职场“碰瓷”行为。鉴于此,衡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慎考量,决定对杜四喜要求酒楼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这一诉求不予支持。与此同时,法院依据庭审过程中查明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所提交的各项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后发现,酒楼已经足额支付了杜四喜自工作以来的全部工资,而且也不存在故意不及时、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另外,关于杜四喜提出的让酒楼补办社会保险手续这一诉求,该事项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并不在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之内。所以,对于杜四喜诉请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法院同样不予支持。最终,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酒楼退还杜四喜的押金,同时支付其未满一个月的工资以及因病休假期间的工资,这些款项总计为3000余元。一审宣判后,杜四喜提出上诉,衡阳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该判决已生效。   

       说法
用人单位应用工规范,从源头避免纠纷
肖丹(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衡阳县人民法院这起劳动争议案例极具典型性,其判决合理公正,对规范劳动关系影响深远。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意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企业用工,推动劳动用工市场健康发展。但杜四喜7年里频繁换工作,每次入职不满一年就以未签合同索赔,明显违背立法本意。
法律旨在保障善意劳动者,杜四喜熟知相关法律后果,却从不主动要求签合同,入职动机不纯,是恶意利用规则谋私利,这种行为不应被支持。法院对其双倍工资诉求不予认可,精准体现了法律适用,捍卫了公平正义,凸显法律权威。
于用工环境而言,此案例给用人单位敲响警钟。企业要强化法律意识,严格落实用工规范,及时签合同、缴社保,完善管理制度,从源头防纠纷,不给“碰瓷者”可乘之机,如此才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用工环境,这是和谐用工的基础。
对劳动者群体,这是生动普法课。法律虽赋予维权武器,但需基于诚信、合法使用。正当劳动获得报酬,遇不公依法申诉才是正途,“劳动碰瓷”看似能一时获利,实则扰乱就业市场、浪费司法资源,终会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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