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假借“长期出差”为名,单方面将员工派往外地工作,员工不服从出差安排,竟被解除劳动合同,且未获得任何经济补偿金,该公司是否违法?近日,株洲市炎陵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小罗在炎陵当地一家公司从事综合管理工作的厨师岗位,并工作了3年多时间。2023年6月的一天,该公司人事负责人与小罗对工作岗位相关事宜进行沟通未果后,便向小罗发出《出差通知》,出差期限暂定两个月,要求小罗于2023年7月8日前到云南省永平县报到。
此后,从7月9日至7月12日,该公司通过网络平台、邮寄等方式发送限期到岗通知给小罗,2023年7月17日,该公司以小罗不服从公司安排,超过规定时间3天未到出差地方或单位报到为由做出解除与小罗劳动合同的通知,并于同日将通知邮寄给小罗。
双方发生争议,随后小罗以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炎陵某公司一次性支付给小罗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107元、加班工资2691.2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最关键的就是该公司的行为是否涉及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在此之前,公司并没有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或者采取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其次,公司将小罗的工作地点变更到云南,且出差的内容工作均不明确,属于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综合各项证据,最终,法院认为,该公司无论岗位设定还是工作地点的变更都已经超越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以小罗拒绝出差的理由解除与小罗的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是,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小罗经济补偿金3万余元,加班工资2000余元。
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株洲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提醒,实践中,存在部分企业滥用企业自主经营权,通过设定长期外地出差、异地用工等模式变相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地点,并以劳动者不服从工作调配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以双方劳动合同对此进行了约定为由变相逼迫劳动者抗拒工作调配,转嫁其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