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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狗追逐咬伤人,谁为“闯祸犬”买单
新闻作者: 今日女报/凤网讯(通讯员 肖依诺 陈梓娴)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0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骑车经过邻居家门口时,遭遇群狗追逐并被其中一条狗咬伤,事后找邻居赔偿,却被邻居以“不能确定具体肇事犬只”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浏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2年5月,罗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邻居吴某房屋前的公共道路时,恰巧碰到多只狗相互追逐(其中有三只狗是吴某家的),罗某被其中一只狗咬伤,因此接种了狂犬疫苗,共计花费2800余元。
事发后,罗某将情况告知了吴某,并拿着打狂犬疫苗的发票找到吴某要求赔偿相关费用,吴某却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是他家狗咬的人,拒绝赔付。
为此,罗某将吴某夫妇告上了法院,诉请法院判令吴某夫妇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近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尽管罗某未提供直接的证据证明其被吴某家饲养的狗所咬伤,但吴某家饲养了三条狗,大大增加了狗相互追逐、阻碍交通的风险,且根据双方的陈述可以推断,罗某被咬时,吴某家的狗也在场,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即使不能立即确定具体侵权人,吴某夫妇作为共同危险行为人也应对罗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高度盖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关于罗某主张的误工损失,因其未能提供误工证明或鉴定报告等证据,且已满67周岁,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故法院对其误工费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吴某夫妇共同赔偿罗某因受伤产生的损失费用2800余元,驳回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随后,吴某夫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雷博指出,饲养动物致他人损害的侵权纠纷,一般认为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被侵权人仅需就其损害后果与侵权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然而实践中,在农村或没有监控的城市偏僻路段,伤者仍很难就此进行举证,由于缺少视频等客观证据,往往很难确定具体是哪一条狗致其损害。
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及财产安全行为,其中一人或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就狗伤人这类案件而言,如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那么只要伤者能证明饲养人或管理人的狗在场,并发生致使他人损害的危险行为,那么该狗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宠物饲养者,要文明养犬、依法养犬,遛狗必拴绳,否则可能闯了祸都不自知,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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