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的34万元以后全给你……”父亲去世前,给大女儿发送了一条微信留言。没多久,老人病逝,两个女儿却因这条留言信息闹上了法庭——这是近日发生在岳阳汨罗市人民法院的一场纠纷。父亲的突然离世,引发家庭矛盾:大女儿认为父亲已立微信遗嘱将遗产进行分配,小女儿则认为微信消息不能当成遗嘱,要求平分钱财。
随着微信聊天的普及,越来越多人习惯在微信平台存档留证据。然而,微信里留下的“证据”真的有效吗?
案例 父亲在微信里交代“后事”
“存的34万元以后全给你,照顾好自己。”今年3月,岳阳女子陈娟的父亲给她发了这样一条微信消息。这让陈娟觉得很意外,赶紧回复询问父亲情况,原来父亲早已重病,他希望通过这条微信消息交代“后事”。
没多久,父亲去世了。陈娟同父异母的妹妹陈芳找上门,要求平分父亲的遗产。陈芳是陈娟父母离异后,父亲再婚与继母生下的妹妹,但父亲的这段二婚并没持续多久,此后,陈芳一直跟着母亲生活。
陈娟认为,父亲发了微信信息将遗产留给她,应当视为“遗嘱”,遗产应该按照老人意愿全部由她继承。而妹妹陈芳则认为,一条微信信息不能当成遗嘱,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两姐妹无法协商,陈芳索性将姐姐起诉至汨罗市人民法院。
之后,汨罗市人民法院屈子祠法庭审理了这起遗产纠纷。法院审理认为,自书遗嘱应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老人所留遗嘱为微信信息,虽然信息是由其微信账号发送,但形式上、实质上都不符合遗嘱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因不存在有效的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应按法定继承进行分配。法院依法认定两人父亲的遗产在扣除法定债务后,剩下的20万元由两人均等继承。
经承办法官释法说理,两姐妹均表示接受判决结果,陈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向陈芳一次性支付了10万元遗产。
(为保护隐私,文中当事人皆为化名)
说法 “微信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吴浩(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可见,遗嘱必须依照民法典来订立。《民法典》明确列举了遗嘱的有效形式,还规定了生效的要件。比如,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之外,其他的遗嘱形式都需要有两个以上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才能有效。
而为了避免遗嘱受益人找到利益相关人共同造假遗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微信或者其他新的网络电子手段只是载体,通过微信朋友圈、小程序或者电子邮件这些新形式所立的遗嘱,即便本身属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由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从法律角度来说都是无效的。
当然,如果能确认微信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所有继承人都没有异议,那么也可依照微信遗嘱的内容来进行继承。但只要有继承人质疑并诉诸法院,那么单凭“微信遗嘱”这种形式是不可能得到法律认可的,相应的内容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链接 各类型遗嘱效力有区别吗
“遗嘱的形式条件除了公证遗嘱,其他要求都不高。”吴浩提醒,打印遗嘱要求立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字并注明日期,但是实践中为了稳妥,还是建议无论立哪种类型的书面遗嘱,都要在每一页签字并注明日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至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等六种不同类型的遗嘱。那么,各类型遗嘱的效力有高低之分吗?
“只是订立遗嘱的方式不同、条件不同,在效力上没有高低之分,以订立时间最靠后的一份为先。”吴浩表示,只要遗嘱本身有效并能达到遗嘱人所欲订立遗嘱的目的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