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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24年06月13日> > 总第3213期 > 11 > 新闻内容
孩子不是父母私有财产 不得随意藏匿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讯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案情介绍
刘某与曹某婚后生育一女刘小雪,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刘小雪随母亲曹某共同生活,父亲刘某每周探视一次。离婚后双方仍选择继续共同生活。女儿4岁时,双方发生矛盾,曹某带女儿搬离。初期刘某尚按协议定期探望,但后期逐渐肆意改变约定的探望方式。2021年底,刘某擅自将女儿带回外地老家由其父母照料,期间不接电话、不回微信,曹某报警,但无济于事。后曹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刘某送还女儿,刘某随即以女儿更愿意随父生活为由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审理期间,法官与远在外地的刘小雪取得联系,并委托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其进行心理干预,了解到刘小雪“既想跟爸爸又想跟妈妈”的矛盾心理。经过法官数次的释法析理,刘某最终主动带女儿到法院,并让女儿与母亲单独相处,母女得以重新团聚。之后,双方达成和解,刘某撤回起诉,曹某也撤回了强制申请。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违反离婚协议约定以藏匿孩子方式抢夺子女所引发的抚养权纠纷。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是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应理智、冷静处理彼此之间的分歧,通过协商等合法途径解决争议。本案当事人离婚时已对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理应按法院生效的调解书依法履行。刘某藏匿女儿的行为不仅违反离婚协议约定,侵害了曹某的监护权,也未尊重孩子的个人意愿,剥夺了孩子享受母爱的权利。
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不仅会面临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可能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而被刑事处罚。在此提醒,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父母应以子女的健康成长为最高原则,保持行为的理智、情绪的平和,协商确定最有利于孩子快乐成长的抚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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