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儿育女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养育一个孩子也绝非易事。大多数夫妻在办理离婚手续时,都会约定好孩子抚养费的给付问题,然而当初约定的抚养费不足以支撑孩子现阶段的生活、学习等需求时,抚养孩子一方能否要求另一方增加抚养费用?
近日,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就审判了一起抚养费的纠纷案件,14岁的女孩周悦将父亲周科告上了法庭,要求增加抚养费。法院如何判决?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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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抚养费,未成年女儿将父亲告上法庭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涉未成年人抚养费纠纷案件并不少,多数是属于离婚案件当中的一部分。”回顾起曾经办理的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件,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张亚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今年2月,新晃县人民法院接到了一名14岁女孩的起诉,要求她的父亲提高抚养费的额度。案件很快被受理,张亚成为该案件的承办法官。
在和当事人沟通后,张亚了解到,女孩名叫周悦,是怀化市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早在2012年,周悦母亲和父亲周科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双方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明确规定,周悦由母亲直接抚养,周科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周悦的教育费用则由两人共同承担,“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例如周悦生病,同样由双方协商承担”。
离婚后,周科和前妻分别重新组建了家庭,各自又有了小孩。随着生活成本的不断增加,直到2021年,周科才将给付的抚养费用提高到每月600元。
2023年,为了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周悦母亲选择让女儿在县城的初中就读。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生活,周悦发现,父亲每个月给的600元生活费根本不够用。而母亲因为没有固定工作,一直在小县城打零工赚钱,收入来源不稳定,无法给周悦更多的保障。
经过一番考量,周悦和母亲决定向周科求助,希望能够提高抚养费,但这一请求遭到了周科的拒绝。
在多次联系周科未果后,作为法定代理人,周悦母亲代表女儿将周科起诉至法庭,要求他按照每月225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未成年人无法独立生活,酌情提高抚养费至18岁
“周科愿意提高抚养费,但觉得周悦母亲要求的抚养费数额太高,支付不起。”在和周悦母女沟通后,张亚联系了周科,在谈话中,周科告诉张亚,希望双方可以经过法院的调解来达成共识。
经过调查,张亚得知,相比较周悦母亲,周科工作稳定,每月收入大约9000元。
张亚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孩子抚养费的约定,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
因此,经过综合考量,法院在开庭前对周悦母亲和周科进行调解。调解一开始,周悦母亲就代表女儿表明了诉求,要求周科按照收入25%的比例,即每月225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
但周科拒绝了:“根据新晃县的人均生活水平,女儿一个月的生活开支不用那么多钱。”同时,他还向法庭表示,自己还需要承担新组建家庭的生活开支,生活负担并不轻松,因此,周科提出,自己愿意将生活费提高到800元或1000元。
两人提出的抚养费数额悬殊,双方一度争执不下。在场的法院工作人员为两人算了一笔账,根据新晃县人均生活标准,他们建议周科每月给付抚养费1200元。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周悦母亲和周科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从调解协议生效的当月起,周科每月支付周悦生活费1200元,直至周悦年满十八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周科与周悦母亲各承担一半。
“目前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亚告诉记者。
(为保护隐私,文中除张亚外皆为化名)
律师说法>>
抚养费数目并非一成不变,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曾捷(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抚养费并非一成不变的。”曾捷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广义上泛指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子女或者是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狭义上特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所支付的生活费等。
在夫妻离婚过程中,涉及子女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的归属问题,一般是先由父母双方协商决定,“如果协议不成功,则由法院来进行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曾经约定好给付的抚养费数额可能无法承担如今的生活,曾捷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在上述案件中,周悦的情况就符合法条列出的第一种情形。”曾捷说,同时,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如果因为生活发生变化,导致收入无法维持之前水平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减少抚养费。
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比起提高抚养费,曾捷遇到最多的还是支付抚养费不及时或者不愿意支付抚养费的情况。曾捷说,在法院判决时,往往会约定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是定期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一次性支付清后,如果不足以承担生活所需,子女同样可以根据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第五十八条,要求提高抚养费”。
曾捷表示,如果在判决后,对方没有收入或者下落不明,无法支付抚养费,可以用固定资产折抵;如果法律判决生效,在执行过程中,给付抚养费一方拒不向孩子支付抚养费,法院可以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如果存在转移财产来拒付抚养费的恶劣情节,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