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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代书遗嘱, 数千万遗产无法继承
新闻作者:文/李群(上海市静安法院审判长)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沈女士出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上海大家庭,后长期在香港谋生,上有一姐两兄,下有一妹。2020年,沈女士患病住院期间,委托大姐的儿子李先生(即沈女士外甥)为其聘请了一位王律师。9月23日晚,王律师独自一人前往沈女士住院的病房,为沈女士制作订立遗嘱的谈话笔录,随后制作了一份代书遗嘱。次日,王律师与另一位律师前往医院询问主治医生有关沈女士精神状态及思维是否正常后,两位律师带着打印好的遗嘱前往病房。病房里,沈女士当着医生、沈女士的大姐以及李先生的面,宣读遗嘱全文,最终在遗嘱上签字盖章。  
9月26日,沈女士在医院病重过世。遗嘱显示,沈女士对财产进行了安排:1.产权房及房屋内的所有家具等赠与李先生;2.股票资产、人寿保险单收益等赠与李先生;3.银行资金等赠与兄、妹以及李先生等人。
在沈女士的追悼会上,李先生拿出遗嘱,要求按遗嘱分配。除沈女士大姐外,其他两兄一妹均不认可,要求按法定继承进行财产分割。李先生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遗嘱有效并按照遗嘱分配有关房产、股票、存款等财产。
在进一步审理查明遗嘱订立过程中,法院发现沈女士的代书遗嘱存在四处重大瑕疵:1.王律师在利益相关人李先生带领下,曾单独为沈女士制作谈话笔录;2.王律师完成遗嘱代书后,第二天上午脱离遗嘱人打印代书遗嘱;3.遗嘱见证人仅见证遗嘱人签字盖章过程,未对遗嘱订立全过程见证;4.代书遗嘱订立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相关人利用沈女士信息不对称、住在病房“孤岛”的心理状态,诱导其签订不符合自己意愿的遗嘱的可能性。
代书遗嘱的法定生效要件,必须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即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也注明年、月、日。在审理代书遗嘱案件中,把握时空一致性原则是判断遗嘱有效性的关键点。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沈女士代书遗嘱不符合法定要件,应予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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