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不久前发生在岳阳汨罗市一家基层司法调解室的故事。重阳节将至,有关老年人权益的话题再度火热——公证遗嘱与补充协议到底谁的法律效力更强?今天,我们就从这个故事中揭晓答案。
被公证的遗嘱和手写的补充协议
今年9月,一个来自征收部门的电话打破了陆家的平静——过世父亲陆宏伟的老宅拆迁,将分配两套安置房。
陆宏伟和老伴生前在汨罗市有一处老宅,二人育有一儿一女。1996年,老人就老宅的归属问题曾写过一份遗嘱,注明该房产由儿子陆峰继承,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
老人的遗嘱,女儿陆欣并不知情。2016年,母亲过世,陆欣将父亲陆宏伟接到了自己家中尽赡养义务,其间,姐弟俩关系也不错,他们分工照顾父亲,让父亲安享晚年。
2020年,陆宏伟的老宅被列入政府拆迁范围,房屋征收部门答应给两套安置房,父亲在补偿协议上签字,承诺儿女一人一套,并在协议上独留了女儿的电话号码。同年年底,房屋被拆掉。
2022年,陆宏伟重病,其间大多数时间由陆欣照顾,陆峰偶尔接父亲去家里住几天。为了弥补女儿,老人在重病期间将退休工资交给女儿补贴家用,并手写一张“补充协议”,同意将老宅的安置房分一套给女儿。
然而,“补充协议”尚未公证,陆宏伟便过世了。2023年9月,征收部门通知陆欣去领安置房钥匙,陆欣叫陆峰同去才得知,父亲曾留下一份被公证过的遗嘱,该遗嘱中注明“老宅归儿子所有”。
陆峰不愿意分一套安置房给陆欣,陆欣认为陆峰并未尽赡养义务,自己应该获得公平的对待。陆峰手持被公证的遗嘱,认定“拆迁也不能改变老宅的归属权”;而陆欣手持父亲手写的“补充协议”,认定“老宅并未过户且已拆迁,性质完全不同”……为此,两人吵得不可开交,最终只能前往当地司法调解室说理。
律师说法
遗嘱人有权撤回、变更遗嘱
刘凯(北京市中闻【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随着大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当今老年人立遗嘱的情况也较为多见。立遗嘱实际上是能够提前实现遗产处置意愿的重要方法,同时也可以有效避免子女因遗产引起纠纷对簿公堂,影响亲情。
为何这些年遗产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呢?
原因可能在于大家对遗嘱、遗产等相关的法律知识并不完全了解。
前几年,有关部门做过一项统计,北京法院系统受理的案件中,超过60%的遗嘱设立存在争议。从这起案件来看,陆峰可能认为,其父亲所立遗嘱被公证过,效力应及于产权调换后的房产,遗嘱所涉房屋被拆迁后所获得的安置房和补偿款,理所当然由陆峰继承,但其实不然。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因此,在本案中,老人在遗嘱中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儿子一人继承后,因房屋拆迁,老人在签署拆迁协议时承诺“儿女各一套”,且手写“补充协议”,因此,可认定第二份遗嘱为生效遗嘱。
除了房产、财产以外,遗嘱还能指定哪些归属权?
自然人除可以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外,还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和设立居住权。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指定监护人应当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立遗嘱人是被监护人的父母;二是立遗嘱人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当作为独生子女的被监护人只剩下唯一的父亲或母亲,而父亲或母亲可能绝症快要去世时,其父亲或母亲即可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给子女指定新监护人,给子女的将来做好保障。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住宅所有权人可以在生前订立遗嘱,通过相应的意思表示,为居住权人设立居住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应参照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采用书面形式。二是遗嘱中确立的居住权人如是住宅所有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则居住权的设立属于遗嘱继承,继承人无须为接受居住权的意思表示;居住权人如不是住宅所有权人的法定继承人,则居住权的设立属于遗赠,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居住权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三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其包含的居住的条件和要求、期限、是否有偿、居住权住宅是否可以出租等,均遵循遗嘱的内容,居住权人不得擅自违背遗嘱的规定。
(为保护隐私,当事人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