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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反家暴隔离墙!“升级版”人身安全保护令正式施行
新闻作者:雯倩整理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哪些证据可以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进一步细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范围并明确裁决规则。
据悉,该规定于2022年6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0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规定》明确了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 同时提出,当事人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由其近亲属、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根据当事人意愿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身体、精神侵害行为。《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而实践中,大多数当事人由于无法提供上述证据,易因“证据不足”被驳回申请。《规定》将可认定的“相关证据”进一步细化,提出包括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意见,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等十一项,均可作为证据。
此外,《规定》将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本身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范围,在第十二条规定中,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这意味着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量刑标准,今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行为将面临最高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及罚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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