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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爸爸行使“探望权”受阻,法院如何执行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见习记者 江昌法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一不可,然而,因离异而拒绝对方探视孩子,无疑将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近日,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一起探望权强制执行纠纷案,思女心切的李先生终于在暑假如愿见到了女儿。

离婚后,爸爸两年多始终见不到女儿
来自郴州的李先生和张女士于2016年生下女儿小小。2019年8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并约定小小由张女士抚养并随她生活,李先生可定期探望女儿。
离婚后,张女士再婚,去了陕西榆林,女儿小小也跟着过去生活。之后,张女士便以疫情、工作忙、路途遥远等为理由,拒绝配合李先生行使探望权。李先生思女心切,加上其身体不好的老父亲格外想念孙女,于是,李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张女士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探望权的约定。
2021年5月,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先生每年寒假和暑假分别有10天、20天的探望权。行使探望权时,张女士应将女儿送至李先生居住地。探望期满,李先生应将女儿送回张女士处。年满八周岁后至十八周岁止,李先生行使探望权的时间、方式、地点可征求女儿个人意见行使。
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判决生效后,张女士仍然拒绝李先生探望女儿。
2022年春节前,李先生再一次联系张女士,表示希望探望女儿。恰好陕西多地出现疫情,张女士害怕在来回路上有感染风险,加上张女士觉得李先生探望权的行使,会给她带来很多不便,便没有回郴州。“我人远在榆林,来回跑一趟很麻烦。加上20天探望期太长,为此我还得跟单位请假,很影响我的工作和生活。同时,我也担心小孩的安全。”
但李先生认为,探望权是他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一直催促法院尽快执行。最后,长时间看不到孩子的李先生找到苏仙区法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官温情调解终促父女团聚
2021年12月,苏仙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周瑞联系双方当事人。在联系过程中他发现,双方当事人关系闹得很僵,“几乎一打电话没过多久就吵架,总是在互相指责对方”。
“这个案件‘易断难执’,执行的难点在于不能强制执行,因此要以情入手,融情于法,做好当事人双方的工作。”法官周瑞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执行探望权不同于执行一般民事案件,孩子不是冷冰冰的执行物品,简单粗暴的执行很可能让孩子与父母的关系继续恶化,进而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如何在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同时又保护未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探望权,成为执行法官面对的一道难题。“如果强制执行,女方可能会有情绪,甚至不配合,执行起来也很困难。而且,在男方行使探望权时,也要跟孩子生活一段时间,这也需要女方给孩子做工作。”
在周瑞看来,于情,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母爱的滋养,同样也需要父爱的关怀;于法,法律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且法院已判决了探望时间,不履行生效判决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执行过程中,张女士多次讲自己的困难,不配合执行。面对这一情况,周瑞一边强调判决书不执行的严重后果,一边告诉她孩子生活中不能缺少父爱。经过多番沟通,张女士也逐渐意识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最重要。于是,她愿意放下积怨,配合孩子与父亲相见。
今年7月1日,在法院调解室,李先生终于见到了两年多没有见面的女儿小小。根据双方协商,小小由李先生带回去一块生活一段时日。可没想到此时又发生一个小插曲:就在小小跟着爸爸走出法院时,张女士跑来给女儿送衣服,小小突然哭闹了起来,怎么都不肯跟李先生回去。
张女士不知所措,周瑞赶紧放下手头的工作,赶去现场与小小交流,配合张女士安抚小小,又安排李先生与小小单独相处,让二人多亲近。最终,李先生如愿接走了小小,并陪伴她度过了20天愉快的暑假时光。周瑞提醒:“婚姻中有矛盾的时候要尽量冷静,尽可能维护婚姻的稳定,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和舒适的生活环境。即便离婚了,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尽量保证对方的探望权,力所能及地补足缺失的爱。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要多关心孩子,履行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义务。”    (除周瑞外,文中人物系化名、化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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