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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贷款买车还不起遭银行起诉法院:女方不担责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朱泓江   发布时间:2022年04月2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结了婚的人,你知道共债共签的意思吗?共债共签是指夫妻双方在借款的合同上都签字了,可以认为是夫妻的共同债务。
近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案件,夫妻两人贷款买车,贷款合同上妻子的签名却引发争议,情感不和的“名义夫妻”是否还需要共同承担买车债务?“共债共签”意义何在?本期的以案说法,看法院会怎么判。   

丈夫贷款27万买奔驰车
2011年5月,李某向湖南湘乡市某银行申请贷款27万元用于购置车辆,分3年,36期还款。
夫妻二人从银行顺利获得贷款后,使用该笔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40万元的奔驰车,并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
根据银行提供的数据来看,在不计算利息的情况下,李某每月需要还款7500元,而当时李某的妻子杨某一月工资不到1000元。该车虽是交通工具,但远高于一般代步工具的价格,对杨某这样的家庭来说明显超出了其家庭生活所需和家庭正常开支,而且案涉车辆一直由李某个人使用。且从2008年起,李某和杨某婚姻就出现了不和,双方一直分开居住,无任何共同投资或经营,更没有分享过任何收益。后因一些特殊原因,李某无法继续偿还该笔贷款,银行将夫妻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妻子杨某共同偿还该笔贷款。   

法院判决:妻子不担责
在庭审中,夫妻俩的这份贷款合同却成为了一大疑云。
案涉《个人购车贷款合同》上虽有妻子杨某字样的签名和捺印,但夫妻两人均明确表示合同中“杨某”的签字非杨某本人所签。于是杨某申请了笔迹鉴定,但原告银行既无法提供合同签订时的音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也不能提供证据否定杨某所提交的比对样本上签名的真实性,且拒绝支付鉴定费,导致笔迹鉴定无法进行。法院认为,原告银行对笔迹及指纹鉴定无法进行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审理查明,李某购买案涉奔驰车辆的时间虽在其与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车系高档消费,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代步工具,无法证实案涉车辆贷款系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生产经营而形成的夫妻共同债务,且并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现有夫妻共同财产待分割和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情形。
最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个人购车贷款合同》仅约束原告银行和李某,对妻子杨某无约束力,杨某无需与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夫妻共同债务标准这样认定
本案承办法官、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任莉表示在本案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签名的真实性的争议,原告银行没有提供当时合同的原件,对于银行而言,存在巨大风险,所以这件事情也说明,金融机构在开展信贷业务时,一定要注意留存当时证据,以免纠纷发生时产生不利情况。
而对于夫妻共债情况的判定,任莉表示为了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防止将夫妻个人债务错误地让不该承担责任的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第一,“共债共签原则”,即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要有夫妻共同予以确认,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虽然只有一方签名,但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以及家庭成员医疗费等;第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情况下,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在本案中,案涉车辆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十分关键。在日常生活中,往往是一方签字借债,而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就有一个标准,即评判这笔债务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购置高价车辆显然已经不属于代步工具,无法证实案涉车辆贷款系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者共同生产经营。

专家:“共债共签”是一个债权规范之举
“共债共签”也是对债权的一种保护,避免了债权人事后无法举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长沙市虚假诉讼(仲裁)治理研究中心主任马贤兴表示,实行“共债共签”,就是从源头更好地落实债权保护,因为规范就是最好的保护。比如,现在很多银行向已婚个人发放贷款,就要求夫妻双方到银行柜台面签,且拍照留存,以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最有力的证据,不管举债人夫妻是否离异,或“转移财产”,这笔债总是“跑不了”,永远属于夫妻二人的。
合法正规的借贷,当然更愿意实行“共债共签”,有夫妻“共签”当然比夫妻一方具名立据更能落实风险防范和债权保护。
而有些人会不愿意“共债共签”,那只有一种解释:高利贷和其他非法借贷才不愿意“共债共签”。比如,我国东部某省高级法院2018年曾出台一个指导意见,规定20万元以下的夫妻一方个人名义举债,就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此规定一颁发,那些非法的借贷广告立马打出:“贷款20万元,不需配偶签字”,这很能说明问题,不愿意实行或反对“共债共签”,其意图其动机也就很明白了:他们担心实行“共债共签”,怕夫妻另一方不同意借款,这单生意就做不成了。
“共债共签”实在是一个再好不过的债权规范之举,既可以防范举债人夫妻双方恶意串通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又可以有效防止夫妻一方与债权人串通恶意举债,损害配偶利益。   

法律知识>>
什么是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什么情形下,不能认定为夫妻债务?
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提示>>
1.夫妻一方隐瞒对方欠债,或因一己私利故意制造债务,逼迫对方承担的,明确为个人债务,保护了另一方权益。
2.事后还款等同于事后追认,换言之,只要一方为对方偿还了不明债务,即使不知情,也等于承认了这部分债务,剩下的也需要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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