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条例》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指导督促婚姻登记机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规范和管理家庭教育服务公益类社会组织和机构。
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申请人进行家庭教育宣传和指导。
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对收养的未成年人履行家庭教育义务,对寄养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给予救助照料,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情感抚慰,并向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宣传指导,进行未成年人性与生殖健康科普教育,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父母科学养育指导和家庭心理健康辅导。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信等部门应当督促媒体设立家庭教育专栏、专题,开展公益宣传。
公安、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残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