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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重要“国事”
新闻作者:据中国妇女报消息  发布时间:2021年10月2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据中国妇女报消息 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新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介绍,家庭教育促进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将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同时,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文件精神,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
郭林茂介绍,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贯穿家庭教育促进法,体现在各个部分,具体而言体现在五个方面:
准确定位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
明确家庭教育最重要的是品德教育
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家庭教育
注重发挥妇联独特作用
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带头抓好家风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将家庭教育定义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而不是宽泛地扩大为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影响。同时,还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同时,在家庭教育内容的规定中,与“德智体美劳”为主要方面的学校教育相区别,突出“以德为先”,强调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培养家国情怀;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培养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等。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统筹协调社会资源,协同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并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家庭教育的日常事务。同时,明确规定妇女联合会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等方面的独特作用,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通过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社区家长学校、文明家庭建设等多种渠道组织开展家庭教育实践活动,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同时,还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两大亮点和七个方面制度规定
郭林茂介绍,家庭教育促进法的亮点,概括起来有两点:
1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的重要论述,弘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通过制度设计采取一系列措施,实现家庭教育由以家规、家训、家书为载体的传统模式,向以法治为引领和驱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要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的新模式迭代升级,将家庭教育由旧时期的传统“家事”上升为新时代的重要“国事”;
2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文件精神,改变家庭只是学生课堂的延伸、家长只是学校老师助理的状况,彰显家庭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家庭教育从学校教育的附庸地位解放出来,真正实现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两大亮点在制度规定上,具体体现为七个方面:
1.规范家庭教育的概念。
2.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3.规定家庭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4.规定家庭教育工作机制。
5.规定国家支持家庭教育的举措。
6.规定学校等社会力量对家庭教育的协同任务。
7.规定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做好家庭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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