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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9年02月28日> > 总第2853期 > 10 > 新闻内容
捡个纸箱卖9元,赔偿损失近8万
新闻作者: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李诗韵 通讯员 刘笑贫  发布时间:2019年02月2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56岁的徐女士在医院捡到一个纸箱,卖给废品站得了9元,谁知这个“废纸箱”实际价值11万多元。2月25日,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通报,这个纸箱装的是昂贵的手术器械耗材,而且已经被污染,徐女士被判担主责,需要赔偿近8万元。
  徐女士是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一名工作人员的家属,她闲不住,喜欢去医院转转,捡些矿泉水瓶、纸箱当废品卖。
  2018年8月28日,某医药公司安排配送员阿华(化名)向中南大学湘雅医院派送一批手术器械耗材。阿华送至医院后,将货箱(大纸箱已开封,里面的多个小纸箱未开封)放在离手术耗材库房不远的椅子上,便与库房验收人员进行对接。徐女士刚好路过这里,顺手将该货箱当做废品捡走。
  发现货箱丢失,阿华马上报警,并向公司汇报情况。次日,该公司人员找到徐女士,但她说已将货箱卖给废品站,得了9元钱。
  最终,医药公司人员在废品总站找到了丢失的货物,然而该批手术器械耗材已被污染。于是,该公司将徐女士起诉至开福区人民法院,要求她赔偿各项损失。
  原告要求徐女士赔偿货物损失113760元、寻找货物产生的费用1500元。被告徐女士辩称,她在拾荒过程中捡走了原告的货物纸箱,造成原告损失,是无心之过。
  经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告疏于保管,在看管贵重货物上存在一定疏忽,自身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徐女士捡走原告的部分货物并卖给废品站,虽没有主观故意,但行为与原告的经济损失之间构成因果联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酌定被告徐女士承担70%的责任,判决被告徐女士向原告某医药公司支付货物损失79632元。
  
法官说法拾物不还属违法
  本案承办法官提醒,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捡到物品不归还,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而且要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捡到物品应返还失主,找不到失主的,可以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拾得人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将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失主与拾得人交涉失败,失主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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