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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偷终止妊娠,是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新闻作者:文: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陈炜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络上的段子说“确认过眼神,你是对的人”,可放眼生活,婚姻里的夫妻相处可远远不止“一个眼神”——近日,株洲市一对认识半年就结婚的小夫妻就因“眼神不对”闹上了法院。一边是丈夫的疏于关心,一边是妻子的擅自人流,如今,丈夫以“生育权遭到侵犯”为由,将妻子告上了法庭……
  妻子做主放弃孩子,是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吗?看完下面这个故事,你就明白了……

■案件回顾
  丈夫闹离婚,妻子生气把宝宝“拿掉”
  2018年1月16日,27岁的张妮与相恋半年的男友李磊结婚了。这对“姐弟恋情”源于相亲会上的一个对视,相信缘分的两人决定延续这样的相遇。
  然而,刚结婚不久,两人的矛盾就频繁发生——谁做家务?该不该给父母生活费?去哪里旅游?这些琐事随时都能让小夫妻大闹一场。
  2018年春节,张妮和李磊就因“回谁家过大年”又杠上了!当时,正在婆家吃饭的夫妻俩讨论到过年回家的问题,李磊用眼神示意张妮,让她告诉婆婆今年一定在这儿过年。可张妮没领会到意思,直言“要回娘家”。
  就这样,两人当着婆婆的面大吵了一架。从这一天起,张妮就搬回了娘家。
  没想到,回娘家的这段时间,张妮不仅没见到李磊的人,连他的电话都没有接到过。眼看就要过年了,张妮不想低头,便连春节也没去婆家拜年。而另一边,李磊认为妻子太任性,便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过完春节,张妮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想着借宝宝的名义和李磊示个好,缓解夫妻矛盾。她让闺密告诉李磊“你老婆生病住院了,不能受刺激”,希望得到丈夫的关心。可谁知,“住院”都半个月了,李磊还是没有联系她。
  对李磊失望不已的张妮决定离婚,并在尚未告知丈夫的情况下,将腹中的孩子做了人流手术。
  得知这一消息,李磊彻底怒了!今年5月,他向株洲市天元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将张妮告上法庭并要求索赔。而张妮找到了湖南天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孙金刚,寻求法律支持。
  “李磊认为,妻子把自己的孩子拿掉了,不仅加剧了夫妻矛盾,还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如果告诉他怀孕了,他一定会重新考虑是否离婚。”孙金刚告诉记者,8月13日,株洲市天元区法院作出判——“经法院审理认为,李磊的男性生育权作为其他民事权利,需要张妮自怀孕起到胎儿出生这一段时间内的自觉自愿配合才能完全实现,但张妮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涉及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健康权,属公民基本权利。而且,生育决定权是女性独有的权利,生育子女不需要男女双方的合意。所以,妻子未经丈夫一方同意擅自决定生育或者不生育,均不构成对男性生育权的侵害。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所以,李磊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目前,张妮已与李磊办理了离婚手续。
  (文中除孙金刚外,其余均系化名)
  
专家说法
  律师:是否侵犯生育权,重点在于“生育协议”
  张源伟(湖南湘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生育权是指婚姻双方当事人合法生育子女的权利。生育孩子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男女双方都应该具有生育权。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女性对生育有决定权,男性只是“生育配角”,所以,当男方生育权与女方生育权在发生冲突时,法律保护了女方的生育权。因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妇女既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在我看来,生育权上男女双方也应当是平等的。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妻子不可随意剥夺丈夫的生育决定权。不过,介于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条文明确丈夫的生育权,因此,男方若重视生育问题,可以通过婚前签署“生育协议”来保障权利。
  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夫妻双方签订“生育协议”后到妻子分娩前,如果丈夫犯下足以影响妻子生育选择的过错,则妻子不经过丈夫同意堕胎并不违约,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情感专家:夫妻间要多沟通,终止妊娠勿草率
  张怡芳(湖南悦馨心理咨询中心主任,资深婚姻家庭情感咨询师)
  通常,由于胎儿是在母体内发育,因此妻子有处置胎儿的权利,只要未触犯法律,丈夫没有权利干涉。
  女性怀孕期间生理和心理上均承受着巨大压力,需要丈夫更多的关爱与谅解,此时丈夫若做出伤害妻子感情甚至身体的事情,从而导致妻子做出冲动决定,这实际上是丈夫自己造成的,由此更不可能获得道义支持了。
  不过,从另一方面讲,因感情问题上的失误而拿掉孩子,妻子的处理方式也不够理性。而且女方引流产后,其身体和心理都在遭受更深的伤害。现在一些年轻人夫妻在处理夫妻、家庭问题时过于偏激、草率,因此,建议年轻夫妇要做好心理调适,婚后对彼此暴露的缺点要理解、尊重和包容。当夫妻间发生矛盾时要多沟通交流,还可向家人倾诉或向朋友求助,若情节恶劣则可向当地妇联等有关单位部门反映,必要时可诉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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