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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花了“夫妻钱”,买了“个人房”
新闻作者:文: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章清清  发布时间:2018年08月1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两年前,夫妻花45万元购置新房;两年后,妻子却得知丈夫早已私自将房子转卖……如今,两人闹离婚,从未签字过户的妻子一脸迷茫:“夫妻共同财产是怎样做到不经对方同意而私自买卖呢?”
  近日,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接到的一起娄底夫妻的离婚案很有意思——原本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婚后房”被丈夫卖了,妻子全然不知。直到两人闹离婚,妻子才知道,这套“婚后房”一直属于丈夫的私人财产。
  到底是怎么回事?今天,我们就来说一个有关法院拍卖房的纠纷故事。
  
故事>>
夫妻买套拍卖房,产权却只属于丈夫
  众所周知,一张结婚证在手,证明着从此以后,添置的家产都属于夫妻双方。可对娄底双峰的苏丽娟而言,万万没想到的是,“婚后房”竟然也可能不属于“夫妻财产”!
  8月10日,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就接到了这样一个纠纷案——2016年,苏丽娟和丈夫刘和宇花费45万元的共同财产,从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购买了一套位于双峰县和森大道上一处166平米的房产。
  夫妻俩竞拍成功后,按照规定如期把拍卖成交款缴入了法院指定账户。苏丽娟想着过几日再去加名字,谁知,等到了法院,再想在房产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法官却告知:“加不了啦!”
  考虑到房产属于婚后财产,反正也是夫妻共同拥有,苏丽娟便没再去折腾这个事。直到今年6月,苏丽娟因与刘和宇感情破裂闹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她才发现:这套两年前拍卖买来的房子早已被丈夫抵押给银行,而贷款的钱也早被挥霍一空。
  明明是夫妻共有财产,为何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竟能被抵押贷款?苏丽娟百思不得其解。于是,她来到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请求法律援助。
  “当时拍卖的买受人是刘和宇,生成的成交确认书身份信息也是刘和宇,法院也送达了成交裁定书给他。因此,那套拍卖房产的所有权就只是刘和宇了。”苏丽娟的代理律师朱岱志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成交的,由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确认书并公示,拍卖财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就已经转移。
  朱岱志解释,当年买房时,虽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但房子是落户在刘和宇名下,苏丽娟想要加名字,只需要在拍卖房完成法院程序前操作即可成功,可当时她并没有办理,所以这套房一直属于刘和宇个人财产。
  那么,在没有取得夫妻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丈夫擅自处置共有房产,这样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呢?
  朱岱志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如果买房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程序取得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得解除。也就是说,像苏丽娟这种情况,只能由擅自处分财产的刘和宇对其予以赔偿。
  “不过,对于夫妻受损一方的房款追偿,有时会因对方已将房款挥霍或隐匿而变得困难重重。即使将来能追回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房款,往往要经历漫长诉讼的煎熬。”朱岱志说,“所以,面对拍卖房这类财产,事前的预防比事后维权更重要。”(为保护隐私,文中苏丽娟、刘和宇系化名)
  
说法>>
竞拍房产增加夫妻和子女名字规定不一样
  律师:李健(湖南省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竞拍来的房产要想在确权裁定书上进行夫妻名字更换或增加子女名字,规定并不相同。根据《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参与竞买,成交提交的证明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可依参拍人的要求裁定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买受人。但是,如果是加上成年或未成年子女的,则大不一样。“按照规定,个人参加竞拍时,用的是个人账号买的房子,确权书也只能是个人的名字。”李健表示,如果想添加夫妻另一方的名字,最迟要在确权裁定书签字之前提出增加要求。而竞拍房产要加上成年或未成年子女名字的,是不是与对夫妻的规定相同呢?对此,李健解释说,完全不一样。李健表示,如果是增加成年子女名字的,与增加夫妻一方名字不同的是,要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到法院办理,最迟须在确权书签订之前办理好相关手续。如果是添加未成年子女名字的,要携带能够证明父母和子女身份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户口本和身份证,但要提前5日办理好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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