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是不少人应对“限购”“限贷”政策的“旁门左道”。市民李某为了规避政策,借准岳父的名买房,并实际承担购买房屋出资、交纳物业费等义务。但在与女友分手后,未来岳父竟否认“借名买房”。于是,李某起诉到法院,却不知,法院宣判“房子不返还”,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据《广州日报》报道)
近日这起发生在广州市增城区法院的案例带给我们怎样的法律启示呢?听听我们特邀律师的解析吧!
本期专家
刘凯(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借名买房以规避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实际购房人主张确认房屋所有权的难以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借名买房的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但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高院在保障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防范房地产市场的金融风险传导,引导房产交易回归居住属性的政策下,纷纷出台意见,统一借名买房等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效力的裁判标准,对于借名买房规避国家房产限购政策的,合同一律无效。
那么,在合同无效,借名人要求确认房屋权属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借名人的权益该如何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