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怀孕了,该怎么办?不少还没有做好准备的情侣可能会选择人流。可是,对女生来说,人流手术的风险远远不止于当下对身体的伤害,甚至可能导致不孕不育。
6月19日,今日女报/凤网记者接到了岳阳读者萧萧(化名)的求助电话——她在恋爱期间多次意外怀孕,因过于频繁的人流,如今已不能再生育。结果,男朋友又要求分手,痛苦的她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给自己维权。因人流导致不孕,女方是否有权向男方追责呢?今天,咱们就去法院瞧瞧,看看法官们会如何处理。
半年流产两次致不孕,她把前男友告了
说起这起因人流导致的情感纠纷案,湖南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健印象深刻。不久前,他还收到了当事人发来的感谢信息——“感谢您为我普及了法律知识,让我认识到还有维权索赔的权利。尽管和他的感情破灭,但至少能通过我的故事让更多情侣珍惜感情,不再轻易做出人流的选择!”
给律师发信息的当事人名叫刘曦,株洲人。大学时,她结识了同为株洲老乡的男友袁博,两人相爱4年。2016年6月,还未大学毕业的刘曦与袁博同居了。同年11月,刘曦意外怀孕。考虑到袁博刚刚参加工作,自己又还未毕业,在男友家人的建议下,刘曦瞒着父母做了人流手术。谁知,半年不到,在刘曦即将大学毕业之时,她又一次意外怀孕。
“男方家人认为他们年纪太小,还不适合生孩子,再次建议女方去人流。”陈健回忆,当时,刘曦考虑过自己短时间内多次人流可能对身体造成伤害,表示了拒绝,却因此与男友及其家人产生了很大的矛盾。
后来,袁博的母亲以“要考虑男人事业发展,结婚是迟早的事”为由,甚至承诺“工作稳定就准许结婚”,多次劝说刘曦进行人流手术。就这样,刘曦半年内接受了两次人流手术。
殊不知,这一次选择让刘曦后悔不已——医生告知,由于反复手术,导致输卵管严重堵塞,她丧失了生育能力。为此,小情侣没少吵架。后来,刘曦毕业后回株洲找了份工作,但袁博及其家人却渐渐疏远了她。最终,在长沙工作的袁博以“不接受异地恋”为由,与刘曦提出分手,“不论女方怎么解释,怎么妥协,男方铁了心要离开”。
伤心的刘曦最终将事情经过告诉了自己的父母。最终,刘曦的父母搜集了相关证据,并将袁博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补偿金、抚慰金等共计13万元。
2017年11月,经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理,原告刘曦、被告袁博均为成年人,恋爱同居均为自愿,刘曦半年内两次怀孕后做流产手术导致不孕,袁博对这一后果无主观过错,其行为不构成侵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补偿金、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不孕是由双方同居引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被告袁博应给予原告刘曦适当补偿,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袁博赔偿刘曦5.68万元。
恋爱期间人流致不孕,双方需共同担责
因多次人流致不孕而分手的故事并不少见。除了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也曾受理过一起类似案例。
汉寿县人民法院新闻宣传专干魏楚瑜告诉今日女报/凤网记者,2008年,常德市汉寿县17岁的唐华和朱丹通过QQ网聊相识,没多久便确定了恋爱关系。其间,因在外务工,两人同居,女方还怀孕了。
但考虑两人年纪都还太小,朱丹在男友的陪同下进行了人流手术。没想到,第二年朱丹又怀孕了,且被诊断为宫外孕,不得不再次进行人流手术。一年后,朱丹又因一次宫外孕住院治疗。而且因病情较为凶险,朱丹在唐华及其亲友的劝说下,进行了右侧输卵管切除术以及左侧输卵管结扎术。
而同年,因男友唐华还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两人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无奈,两人按照老家习俗,举办了一场简单的酒宴,算是有了“婚礼”。
然而2014年时,两人分手了。之后,朱丹又通过亲戚介绍和相亲对象过起了同居生活。可是,当两人想怀孕结婚时,朱丹却被医生告知“不可能再怀孕”。
想到与前男友的那些经历,尽管时隔已久,朱丹还是决定把唐华告上法庭,并索赔医药费、赔偿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最终,常德市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丹与唐华是自由恋爱并同居,其间唐华并无强迫、威胁朱丹发生性行为情形,因此对于朱丹的损失,两人均不存在过错。不过,朱丹因异位妊娠造成的损害与二人同居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双方均无过错,但给一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朱丹和唐华应共同分担责任。法院认定朱丹的总损失为63758.66元,并判决唐华负责承担其中的50%。
(为保护隐私,文中除陈健和魏楚瑜外均系化名)
律师>>
同居若受“非法侵害”,女方可追究“性权利”
宁洁(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无论同居关系还是婚姻关系,成年男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男女双方都应该并能够预见到自身行为的后果及所承担的责任。由于男女双方婚前同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所以,在男方没有强迫、威胁、欺骗女方的基础上,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女方一旦怀孕并人流,其对身体造成的伤害,法院即便能根据民事诉讼的公平原则可以让男方一同分担责任,但不孕对女方心理与身体的双重创伤却是难以弥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男方即便不用对女方流产的行为做出赔偿,但也需要承担50%的责任,并给予女方相应的补偿,如人工流产后产生的误工费和必需的营养费等。
不过,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前提是受到“非法侵害”,而女方怀孕如果是因为双方自愿婚前同居,男方对此不具有非法侵害的故意或过失。
社会学家>>
人流低龄化,应大力普及性教育
张楚文(湖南省社会学研究协会秘书长)
如今,年轻女性之所以人流现象普遍,其背后的原因有两个:一方面是中国现代人的“性观念”的不断开放,让未婚同居成为一种“家常便饭”式的婚恋方式;另一方面则反映了年轻人对避孕知识极度缺乏。
青春期少女过早怀孕,与性知识的匮乏存在很大关联,家长和学校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此,国家亟须对孩子们普及性教育知识。建议每一所中学、大学都设立正式的性学系,从其他学科中独立出来。只有让学校和家庭方面的性教育统一起来,在向孩子普及青春期健康教育常识的同时,正确引导孩子对“性”的好奇心理,才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性观念,进而减少年轻女性人流案例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