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联合惩戒对象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将限制招录(聘)为国家公职人员,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参评道德模范等荣誉,限制参与相关行业的评先、评优等等。
(4月2日《法制日报》公众号)
从报道来看,这里所谓的“婚姻登记严重失信”,是指在结婚或离婚登记过程中,为达到某种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等进行婚姻登记,致使婚姻登记信息失真虚假。
维护婚姻信息的真实性,是婚姻当事人的基本义务。而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等进行婚姻登记,本身就是以虚假身份信息骗取结婚登记(包括离婚)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不仅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也应当依据情节的轻重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比如在偏远农村,受根深蒂固的早婚理念影响,很多年轻人在未到法定婚龄时,便使用假身份证登记结婚,对家庭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如果以前我们对这种现象比较漠视,到了推进法治化进程的今天,则应当重视在这方面的法治缺失。
在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之时,婚姻登记部门也应反思: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为何就能成功结婚或离婚?恐怕也与审核疏漏有关。可见,造成婚姻登记严重失信不全是当事人的错;开展联合惩戒只是事后措施,更要做好事前的审查身份证、户口簿信息等功课。有的地方启用人脸识别系统,“刷脸”结婚或离婚,就是从技术上防止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婚姻登记。
而对于“结婚—落户—离婚”以及“离婚—买房—复婚”之类的“假结婚”“假离婚”,虽然也可以算作是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也是为了捞取好处,同样应该谴责、打击和规范,但他们并没有利用假名字、假身份证或冒用他人名字进行婚姻登记,而是拿着真实的证件、走完了婚姻登记的法定程序,那就是真实有效的。对此,恐怕并不能按照“婚姻登记严重失信”的情形论处。
对这种“假结婚”“假离婚”应该怎么办?在更多时候,我们只能视同钻制度的空子,予以谴责。同时,相关部门必须逐步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使之更趋合理,更稳定长久,避免别有企图者有漏洞可钻;还要面向社会广泛宣传“假结婚”“假离婚”的后果,以警示人们:为谋取不当利益而“假结婚”“假离婚”,会产生相应的不利后果,必须自己承担。把法规政策制定好,把秩序规则维持好,“假结婚”“假离婚”现象就会减少,直到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