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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24条不能“补丁打补丁”
新闻作者:文/李云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被打上“司法补丁”。今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可是,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补充规定》并没有起到很好的作用,无法解决“24条”的根本问题。
  法律法规“差之毫厘”,就可能导致公平正义“谬以千里”,尤其是存在明确的“错误”或“漏洞时”。此前,有媒体报道过劳动法规“打架”的问题。比如,每周工作40还是44小时?相关规范与法律规定不太一致。为此,有关专家建议,相关规范制定机关亟需对此进行清理。“旧法废改”应成为法治建设的“惯例”,而对于“法律错误”更应该及时纠正,这也是淘汰“落后法治产能”的体现。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4条不能“补丁打补丁”。在原有的司法解释基础上“再解释”?在原来的司法补丁上再打个补丁?这可能都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废止24条,才能根治问题”。当然,这需要进一步调研与论证,进一步形成法治共识。众所周知,建设一个法治社会,有良法是基础。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有良法,且良法得到普遍遵守,才能有法治。”如果不能实现科学立法,产生更多的良法,法治的根基就会失去。
  实现全民守法的愿望,贵在培养全民的法律信仰,必备的条件是与时俱进的法律法规,要有良法的滋润。有人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理性认识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上的上乘境界。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精神的内核,培养全民的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压舱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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