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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7年09月19日> > 总第2768期 > A07 > 新闻内容
对“雷同卷”的评判标准不能“雷同”
新闻作者:张西流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天津一名考生在通过公务员考试面试与政审之后,却被告知其笔试出现“雷同卷”,从而成绩无效。事件曝出后,有关公务员考试“雷同卷”的争议被舆论关注,公务员考试如何判别试卷雷同?如何保障评判公开公正?考生不服“雷同”又能怎样申诉?(9月17日中国新闻网)
  就因为被第三方机构判为“雷同卷”,天津一名参加公务员考试的考生,在面试与政审之后,被公考组织部门认定成绩无效,可以说“后果很严重”。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其被认定为“抄袭”或“协助抄袭”,不仅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而且五年之内禁考。问题是,这名考生在喊冤,根本不承认存在考场舞弊行为,认为是误判,自己被“误伤”了。但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公考组织部门拒绝提供这名考生涉嫌“抄袭”的证据,使他陷入了申诉无路、维权无门的尴尬境地。
  从这个“雷同卷”事件中,我们见证了当地公考组织部门的傲慢与偏见。一方面,过度依赖于第三方机构,对其评判标准深信不疑,并视其评判结果为唯一依据。殊不知,对于一些判断题和选择题,考生得些雷同答案,十分正常,由此被判为“雷同卷”,显然过于武断了。另一方面,公考组织部门拒绝提供证据,要求考生去法院进行行政诉讼,明显存在推卸责任之嫌,不仅增加了考生申诉难度,也推高了维权成本。
  问题是,考生一旦被戴上了“抄袭”帽子,将会后患无穷。首先,失去本次考试资格自不必说,还要受到五年之内禁考的处罚,这对于一名考生来说,今后可能将会与公考无缘。再者,考试“违纪”的不良记录,将会纳入个人“诚信档案”,对考生的工作和生活,造成难以排解的负面影响。特别是,“抄袭”的帽子,将会伴随考生一生,个人名誉的损害,也像阴霾一样挥之不去,将伴随考生一生,势必会对他们今后的成长和进步,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雷同卷”的评判标准不能“雷同”,不要轻易给考生扣上“抄袭”帽子。首先,有关部门应改变过度依赖于工具的办事习惯,对于技术手段判定的“雷同卷”,还应由阅卷专家组进行“人工鉴定”,不能草率地给“雷同卷”下“抄袭”或“协助抄袭”的结论。同时,针对有的考生对被判“抄袭”提出异议,在考生不可能自证清白的情况下,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公考组织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所提证据应准确无误,让考生心服口服。特别是,制作公考试题,应更科学更严谨,减少和规避答案雷同机会,让考生远离“误伤”所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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