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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记“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下一句
新闻作者:文/路可玫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1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报载,最近,南京市民黄女士带着10岁的儿子外出溜达时,捡到了200元钱。当她准备据为己有时,儿子进行劝阻,并报了警。
  (5月15日的《现代快报》)
  妈妈捡钱想据为己有,孩子报警,这让妈妈既羞愧又感动,也是一堂教育课,要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捡到他人财物应及时报警,交由警方处理;否则,捡到财物不归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因为《民法通则》规定,将地上的遗失物、遗忘物据为己有,是取得不正当利益,属于违法行为。同时,《刑法》第270条也专门设立了侵占罪,即捡到他人财物拒不退还的,可能构成侵占罪。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从小这首《一分钱》儿歌唱遍了大江南北,也教育了人们学习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一些人早已不会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的下一句了。
  本来,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精神是反映一个人和一个地方的道德水平和文明素质的一面镜子。捡钱归还还是不归还,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事,归还了,就是拾金不昧;不归还,就是思想品德和社会公德不高尚,自私自利思想严重。特别是,当妈妈想占为己有时,孩子要求归还,让笔者不得不质问:为什么“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的下一句只有儿童们会唱呢?
  妈妈捡钱想据为己有,孩子报警,乍一看,是小事一桩,从中却折射出公民的传统美德和文明素质需要不断提升。尽管古时乐羊子将捡到的一块金饼据为己有,被妻子称“拾遗求利,以污其行”,但是现代部分人则奉行“不捡白不捡,白捡谁会捡”的信条,捡到别人的物财,不是占为己有就是索要报酬。即使有的人会唱“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的下一句,得到的却是一种意外的伤害。如南京市的孔先生将自己捡到的3万元钱交还给了失主,结婚多年的妻子竟然要与他离婚等。做了好事,得不到好的理解。难怪诗人海子曾告诫我们,“从明天开始,做一个不捡钱的人。”其背后折射出现代社会思想道德意识与商业经济利益的碰撞,结果是社会道德和民风以及时代主旋律“很受伤”。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难以经常看到感天动地的经典事例,但是我们能够经常见到这类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小事。而今,妈妈捡钱想据为己有而孩子报警,是平常之中显示不寻常的小事,这种小事并不小,从中展示出来的不仅是一种追求、一种品德,更是一种精神营养品。如果广大公民能够从中吸取文明的营养,则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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