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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婴归还生母”击中公共救助软肋
新闻作者:文/汪昌莲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25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年47岁的老张,家住福建省连城县的一个小村,一直未能娶妻生子。2008年8月的一天,老张收养了一名女弃婴,取名小芳。7年后,自称是小芳亲生父母的林某和杨某突然找上门来要求老张归还小芳,并将老张告上法庭。近日,法院判决:老张因不符合收养条件,必须将孩子归还生父母;同时,生父母支付老张抚养补偿费6.5万元。
  (4月23日《法制日报》)
  首先必须承认,法院判定“弃婴归还生父母”,是合理合法的。不可否认,张某当初及时收养弃婴,避免其被非法拐卖,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是一种善举。问题是,由于张某不符合收养条件,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甚至属于非法收养。再者,尽管亲生父母重新获得了对弃婴的抚养权,却掩盖不了当初遗弃孩子的事实。特别是,其遗弃孩子,未被发现和查处,折射出了监管的缺位。这显然值得多方反思。
  应该说,遗弃孩子,在我国可以说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对于这种违法和犯罪行为,鲜见有依法查处的案例。不仅如此,一些地方设置了所谓的“弃婴岛”,为一些人提供了专门的弃婴场所,且要求不设拍摄设备,名曰“保护弃婴者的隐私”。这实际上是对弃婴行为的一种纵容。因此,有关部门应反思对弃婴行为的监管,对恶意弃婴行为实施有效打击,从根本上遏制弃婴恶行,提高“遗弃罪”的执行力和违法成本。
  值得注意的是,“弃婴归还生父母”,再一次应证了民间私人收养存在的诸多弊端。可以说,过去收养弃婴是乱象丛生,像张某这样因不符合收养条件而失去抚养权,还在其次;借收养弃婴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的违法事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兰考个体孤儿院一场大火,不仅烧出了非法收养弃婴乱象,也烧出了公共救助机制的严重缺位。基于此,2012年6月17日,民政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切实加强对弃婴的规范管理,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私自收留弃婴。
  可见,“弃婴归还生父母”,击中公共救助软肋。规范民间收养行为,严禁个人私自收留弃婴,首先需要公共救助机制挺身而出,在收养弃婴上担负大任,充当主力,不给民间非法收养预留空间。毕竟,对于弃婴来说,来自政府的救助,远比民间个体的收养更有保障。因此,政府应加大投入,建立和完善必要的救助措施,专门救助这些失去父母关爱的幼童。同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社会救助必须走社会化的道路,多元化筹集资金,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使民间收养规范有序,能够温暖真正需要救助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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