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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物招领费与美德无关
新闻作者:郭丹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学校收取失物招领费不是在激励拾金不昧,而是对人们德行的曲解和庸俗化。当人们把原本超脱于金钱之上的道德行为变成一种市场交易行为,拾金不昧就与其原本的内涵背道而驰了,明码标价的美德根本就不是美德。因此,我们国家的物权法并没有对报酬请求权给出规定,一方面我们鼓励失主对拾得人表示感谢,同时更明确规定了拾得人不得强要报酬。我很好奇,学校这样的规定,其法律依据从何而来?
  在失物招领收费的执行效果上,很有可能会事与愿违。从法律方面来说,校方的做法等于强行代替失主做出选择,是剥夺了失主的选择权,涉嫌道德绑架。从学生的心理层面来看,若是让拾金不昧的学生自己选择,恐怕也并不乐意学校用这5元10元的奖励拉低自己的思想境界,学校的做法不仅没有尊重拾得人的行为初衷,也难以让其他同学折服。为了与物质目的划清界限,不排除有人干脆对遗失物视而不见,这样校方的做法岂不是起了反作用?其实激励不是只有物质激励一种方式,要知道金钱刺激不是最好的办法,人与人之间关系不能完全依靠金钱维系,人的需求和价值观是多元的,对于大学生来说精神激励效果甚至会更好。
  这笔招领费不论是学生个人还是学校代为支付,都是名不正言不顺的,在法律上缺乏执行标准,在资金来源上缺乏使用适用依据,在资金去向上缺乏明确说明。更确切地说,学校既不是真正的原始拾得人,也没有任何支出费用,招收失物招领费的行为等同于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还构成了实质上的侵权行为,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 学校是育人场所,每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都关系到育人的大事。管理育人、教书育人和服务育人,法制是不变的依据和宗旨。我们的高校尤其要坚持依法治校,充分尊重学生的选择权,坚持价值多元下的正确引导,在学生教育管理方面,少一些“自选动作”,多一些“正规操作”,这才是精神文明建设正确的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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