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晚,天津大悦城内,一家长手中抱着的两个孩子从4楼高处坠落,掉到负一层,当场死亡。痛失两个孩子,孩子家长在现场几近崩溃。“马大哈”父母在监护失职伤害案中,既是悲剧的加害人,又是悲剧的最大承受者,因此不管是社会公众还是司法机关,均没有给予严苛的谴责和法律追究。天津两名儿童同时坠亡的事件,再次向社会敲响警钟。十三位全国政协委员联名提案:呼吁追究“马大哈”父母的刑罚责任。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来看,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是完全有必要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因为他们的失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即使值得同情,父母的法律责任应该得到追究。“孩子不仅仅是你的,也是社会的。”
刑责家长是否有理有度
近年来,因为家长监管缺失导致的儿童意外伤害频发,不断刺激着全社会的敏感神经。越来越多的声音要求从法律上强化父母的监护意识,呼吁追究家长监护不周的法律责任,甚至提出增设“儿童监护疏忽罪”,追究失职家长的刑事责任,由此加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保护,减少儿童意外伤害事故的发生。然而,从我国现有的国情出发,刑上粗心家长不用操之过急,更不可过于武断。
首先,追究家长监管不力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一个行为能否被拉入到刑法范围进行调整,取决于其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有意识的故意伤害,监管不力往往是因为不能预见、无力应对相关危险,疏忽背后监护人的本意是对孩子安全的绝对维护,造成的最大伤害正是自己的痛苦,由此看来,自然也没有达到刑法所要求的具备严重社会伤害性的程度;从执行层面上来说,对于监管不力的认定也会遭遇难题。很多疏忽大意背后是我们无奈的国情与现实,很多监管不力的家长,都是经济能力和知识储备上的弱势群体,对孩子的照顾有的时候成了他们可望而不可及的事情。将他们与主观疏忽的监护人一刀切,武断地扣上刑责帽子,本身就有失公平,这种缺乏明确事实判断标准的刑责,自然也是不符合法律精神的。
其次,刑责家长缺乏明显的实际作用。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失职(疏忽)行为“入刑”制度的目的应该是一种警醒,避免更多的儿童意外伤害发生。然而,监护意识的缺失显然不代表着爱的断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保护,是出于对孩子的爱与责任,而不会是由于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相反,如果孩子因为意外遭受伤害还要对这些孩子遭到伤害甚至失去孩子的父母处以刑罚,无疑会是雪上加霜。如果孩子遭受意外伤害,对监护人处以刑罚,也不利于受伤的孩子得到更好的照顾,这些都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让人情何以堪?
再次,刑责家长缺乏更大的社会意义。孩子的安全问题,父母肩负最重要的监护责任,但绝不是唯一的责任主体。我们不能以极端化的手段作为药方,忽视了社会的支持和保护责任。对于防范与减少儿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而言,最重要的不是对遭受意外伤害的儿童的父母处以刑罚。杜绝悲剧发生,更适格的做法应是大力完善各类公共场所设施,构筑儿童安全“防护墙”,以及加大防范儿童意外伤害宣传力度,帮助监护人提高对于危险行为的判断力,以切实有效地防范与减少儿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法律为我们提供了武器,还需要公众、媒体、社会组织、政府齐力作战,只有全社会行动起来,才能给予孩子们一个安全的生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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