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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7年02月28日> > 总第2713期 > A07 > 新闻内容
“微信组织旅游被罚”有点冤
新闻作者:文/江德斌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8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正值踏青旅游旺季,通过朋友圈召集一起外出游玩方兴未艾。不过,用微信违规组织户外旅游小心被罚。2月26日,广东省英德市旅游局通报了一起通过微信公众号召集市民外出游玩,并直接收取费用个案的查处情况,引来网友热议。
  (2月27日《广州日报》)
  现在各地有很多户外组织、网站或个人,在论坛、微博、微信上发布旅游信息,牵头组团外出旅游的情况非常普遍,大家也习以为常,却没意识到这种行为居然违法,且要被处罚。因此,在媒体曝光“微信组织旅游被罚”案例后,自然会引发网友热议,这点事算啥,旅游监管部门的行为太过了,乃是行政过度干预。
  《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由此可见,户外组织或个人通过微信发布旅游信息、组织旅游活动,确实有触犯该条规定之嫌,依法处罚似乎也合情合理。
  不过,这样一来,难道户外组织、驴友、朋友之间通过微信联系,自行组织旅游、分摊相关费用,也不行吗?非也,该项法规只是针对经营性活动,也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旅游组织活动,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如果组织者并非经营性活动,只是为网友牵线搭桥,所收费用也是AA制均摊成本,那就不应该属于违法行为,旅游监管部门也无权干涉。
  事实上,这样的AA制旅游活动很多,也是非常通行的组团模式。毕竟旅游需要支付出行成本、门票、食宿等费用,如果组团出游的话,就有团购价格优惠,大家都能获得益处,何乐而不为?而且,此种组团旅游模式,本质上属于不跟团的自由行,只是人数多一些罢了,大家自发自愿行为,与旅行社无关。
  否则的话,自己组团旅游都要找旅行社,岂不是在限制消费者的自由权利,也是违背了市场经济规律的,乃是在变相维护旅行社的垄断权。由此可见,“微信组织旅游被罚”事实存疑,并未道明细节,需要厘清组织者是否存在营利性,且有无从所收费用里赚钱,如果有就是违法,如果无就不违法。
  旅游监管部门在执法时,要分清事实真相,不能一概而论。过度干涉民众自发组织旅游活动,对非营利行为加以处罚,乃是在越权执法,需要予以批评。旅游监管部门的职责是维护市场环境和游客权益,切不可为庇护旅行社利益而肆意曲解法律,干涉消费者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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