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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宴饮料”为何要“借胸上位”
新闻作者:本报整理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2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最近,换新装的椰树牌椰汁又在网上引发不小的争议,被不少网友吐槽说“辣眼睛”。
  在椰树集团官网上,椰树牌椰汁最新的宣传图为一名穿着清凉的女性手举椰树牌椰汁,而广告语已变为“每天一杯、白嫩丰满”,较以往的“白白嫩嫩”更多了一层含义。而一些网友上传的图片中,一些印有“椰树牌椰汁”字样的户外广告图片上,女性代言人衣着则更为清凉,上围也更为傲人。
  
“椰汁只是一款饮料,并非保健品”
  椰汁到底有没有让人“丰满或白嫩”的作用呢?
  中山大学公共卫生学院营养学系主任蒋卓勤向媒体表示,椰汁只是一款饮料,并非保健品,因此没有功能之说。普通食品却宣传功能,明显涉嫌违规。
  对一些网友拍到的户外广告中宣传的“丰胸”作用,蒋卓勤表示:“即使其申请了保健食品批号,宣传丰胸功能仍然涉嫌违规。目前在我国,保健食品有28个项目,其中并不包括‘丰胸’这一项。”
  对于“丰胸”功能,椰树客服人员甚至解释称:“椰汁不仅对人体有益,对女性的美也有帮助。椰汁用来饮用,或者用来沐浴、擦拭,都会有好处。”并称菲律宾、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一直都有“椰汁有助丰胸”的说法。
  中国品牌研究院食品饮料行业研究员朱丹蓬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直言,椰子丰胸,其实是炒作。用比较低俗的风格定位新的广告,与以往的品牌形象不匹配。作为一个椰汁行业的老大,做出这样的事,与其市场地位也不匹配。这也是引起争议的焦点。与山寨品牌这样做不同,椰树的做法对其品牌伤害很大。
  “椰树集团这种打情色擦边球的广告,已经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上海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佳斌表示。
  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发布“淫秽、色情”等禁止情形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多次遭质疑
  作为国内椰汁类饮料的领先者,椰树牌椰汁在消费者心中有着相对稳定的地位,但在广告宣传上,它已经不是第一次受到质疑了。
  2010年3月,“怕不行,喝椰树牌石榴汁”、“老婆喜欢老公喝椰树牌石榴汁”等低俗广告,曾在海口各大公交车身招摇过市,引起了消费者的谴责。
  有消费者表示,“椰树牌”石榴汁是性药还是饮料?“卖春药,很恶心”。
  当年6月,海口市工商局责令其停止发布,并对椰树集团处以 1000元 的罚款,随后椰树集团并未就“广告门”事件向公众作出说明。
  2011年9月,国家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四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始进行“人民大会堂”、“特供”、“专供”等标志清理整顿的专项行动。
  多年来,一直在对外宣传中强调其“国宴饮料”身份的椰树集团,在这次整顿之后,也悄然在外包装上去掉了“国宴饮料”四字。
  椰树集团总裁王光兴在2016年的新春祝词中表示:“这个包装在世界上还找不到。不但女人喜欢,男人更喜欢,所以大家要多买。这个产品从设计到正式投入生产,花了三年时间。”同时他呼吁办喜事的员工新娘“要用这个美女瓶矿泉水”。
  2016年9月,椰树集团上市了新包装的火山岩深层矿泉水,由于使用了胸模瓶作为该矿泉水的包装,同样引发了争议。
  对于外界的质疑,椰树集团2016年9月曾在接受《海南日报》采访时表示,胸模瓶是展示女性美,胸模瓶矿泉水一投放市场就遭受异议,显然是竞争对手看到该产品受消费者欢迎而产生嫉妒,进行无理的投诉、恶意的攻击。
  (综合椰树集团官网、南海网、每日经济新闻、新京报消息)
  
■凤眼时评
  
“辣眼睛”广告准备拍摄第几季
  文/斯涵涵
  “国宴饮料”何以污广告傍身?源于低俗的广告认知及业态氛围。一些经营商家故意用主谓不清、语意含混的句子,利用文字的丰富联想,造成一个暧昧“氛围”,别有用心地打擦边球广告,毫不顾忌地给公众造成了视觉污染。
  近年来,街头不时见到“秀下限”招牌和户外广告,“小三房”有之,“叫春”“我靠”络绎不绝,不怕不“雷”,只有更“雷”,文字越暧昧,广告越“辣眼睛”,就越具备话题性、争议性,就越能吸引眼球。一些商家热衷于起这种隐晦、给人不良暗示的名称,无非是想依托“性联想”放大,然后希望形成所谓的‘病毒式传播’,以恶俗套路推广品牌和产品。
  据报道,椰树集团的广告不仅遭到公众舆论一边倒的批评,还接连受到了地方工商部门的处罚。事实上,在食品领域,因为“奇葩”广告惹上官司的,椰树集团也并非第一家。红牛、达能等巨头企业甚至相继因为不实广告遭到了巨额罚款。但与红牛、达能等巨头企业遭遇的巨额罚款相比,对椰树集团的几千几万的罚款实在是不足道也。违法成本过低,对厂家起不到遏制作用,“辣眼睛”广告也就层出不穷。公众不由得疑惑:“辣眼睛”广告准备拍摄到第几季?
  日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注虚假日期、夸大宣传用语、传播食品安全虚假信息等行为都将纳入食品安全欺诈行为查处范围,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得到民众的肯定。
  文明社会、法治社会对恶俗的广告“污染”就应该零容忍。严格落实法律法规,维护公共道德,坚决清除这类视觉垃圾,情节严重、屡屡再犯的,应要依法施以重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而广大生产厂商、商家也应该明晰,追求质量与美誉度才是企业、商家做大做长远的基础。一个好的招牌也是好商品的一个“包装”,展示了企业、商家良好的品质和信誉,噱头式的、污秽的招牌固然可以一时博得关注,但这种低级的广告宣传终究会引起公众的反感,得不偿失,难以持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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