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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入“公共场所”需立法统一
新闻作者:/张西流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0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2016年12月30日,我国首部地方医疗基本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启动仪式在深圳中心广场举行。《医疗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公安机关应当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预防和打击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其他工作人员、患者人身安全以及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1月1日《新快报》)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公共场所界定为: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其他公共场所,医院不在其列。以至于,医院仅属于内部安保单位,治安防范能力比较脆弱,一旦发生“医闹”事件,很难得到公安机关的及时处置,严重威胁着医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无论是从维护正常医疗服务秩序,保障医生安全和患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还是从维护公共安全的大格局考量,深圳通过立法,将医院明确为公共场所,具有样本意义。
  医院等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医疗服务,属于开放性的公共场所,应该不存在异议。不要因为医院纳入了事业单位序列,就否定其公共场所的属性。在医院里,人员来往频繁,身份关系复杂;特别是医生与患者“零距离”接触,稍有不慎,医患之间就可能会发生“磨擦”,轻则产生医疗纠纷,重则引发暴力伤医事件。可见,医院不仅是公共场所,而且是安全风险较高的公共场所。
  早在2010年7月,沈阳市26名有丰富经验的属地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人,就被聘任为8家省级医院和18家市级医院的安保工作副院长,指导医院开展治安防范工作。一些医院引入了警务力量,配备了专职警察和保安,并配置了系列武器。2012年3月,东莞市出台规定,医院保卫室可配钢叉、催泪剂等攻击性装备应对“医闹”。2012年4月30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要求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可见,医院纳入公共场所,需国家层面立法统一。目前,中国医生的社会地位处于全世界较低水平,暴力伤医也已达到史上最为严峻的时刻。因此,将医院纳入治安管理,设立医院警务室,不能满足于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和口头重申,更不能止于一些地方的“自选动作”,而应将医院等医疗机构,列入《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界定的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管理。同时,制订《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规定公安部门有权预防医疗机构里的犯罪,恢复正常的医疗秩序。特别是应将医院等医疗机构列为特殊行业,进行重点盯防,对于暴力伤医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坚决、快速予以处置和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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