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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要求女员工怀孕须提前申请合理合法吗
新闻作者:本报整理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2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女职工计划要求生育的,支行、部门要提前向总行申请,以便统筹安排工作。”近日,有网友向本网反映,黄山屯溪农商银行于上个月发布通知,要求女性员工怀孕前须向上级申请。“怀孕还得单位同意?意外怀孕怎么办?”这则通知引起了争议。
  记者了解到,除了网友反映的内容,通知还要求:“女员工怀孕后需提前向总行报备,全行中层干部、会计主管要积极响应总行倡导,带头执行各项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如有违反本通知规定情形的,由支行行长和女职工本人承担相应责任。”通知发布的时间是今年11月23日。
  屯溪农村商业银行官网显示,该行全辖员工160余名,其中35岁以下青年员工占80%。截止2014年3月末,全行资产总额28.04亿元,所有者权益2.24亿元。连续两年纳税位居全区第一,连续三年被银监会评为2C级金融机构。
  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屯溪农商银行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胡女士表示,近几年该行招收青年女员工较多,很多从事柜面等窗口岗位,一旦脱岗会很麻烦。“发布通知出于两方面考虑,首先是照顾女员工,二是为提前做好人事安排,保证银行工作顺利开展。”
  如果员工意外怀孕,未提前向上级申请,怎么办?对此胡女士表示,规定实施到目前为止,还没出现上述情况。“这么做更多考虑的是银行的工作衔接,一旦窗口岗位出问题,影响的是顾客的体验。”
  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健介绍,我国宪法中对生育权有所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这么做肯定是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违背的。”徐健认为,作为用人单位,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发布这样一则通知,员工可将其视作一纸空文,如果因此造成了不良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的应该是单位。
  (据12月20日澎湃新闻)
  
怀孕要提前申报,拷问生育成本的合理分担
  文/吕好玫
  女员工怀孕要提前申请,真让人匪夷所思。因为怀孕不是想怀孕就能怀孕的,若提前申请怀孕而没有怀孕,之后又怀孕了,怎么办?
  再说,怀孕是法律规定的人权,是人身自由权,岂能由他人左右。女员工怀孕要提前申请,限制女员工怀孕,涉嫌违法。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明确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显然,这是在保护女员工的怀孕权。何况,《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为用人单位,在没有相应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发布这种规定,不仅违背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干涉了他人的生育自由,侵犯了女员工的合法权利,还显得极不人道,为人诟病。
  当然,对企业侵犯女员工的合法权利,我们不能一味地指责,一律喊“严打”,而应该追本穷源,对症下药。因为企业能力也有大小,一个女员工从怀孕到生育再到完全康复上班,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时间。对大型企业来说,女员工集体同时休产假,也许可以调剂、承受,但对小型企业如民营企业而言,恐怕就难以承受了,如此做法也是不得己而为之。试想,为节约用工成本,企业的工作岗位一般都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女员工休产假,必然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转,增加企业临时聘用成本,不符合企业逐利目的,必然会出现侵权行为。而企业为避免侵权受罚,最好的选择就是不招聘或少招聘女员工,导致招聘歧视女员工,致使女性就业难上加难。比如,银行部门是女员工集中的部门,女员工扎堆生育,必然会影响银行工作的正常运转。所以,我们在强调保护女性生育权的同时,不能忽视这个实际情况,应该正视它,对症下药。
  有业内人士预估,到2018年新生儿有望超2000万人。在此背景下,保护女员工的生育权,任重而道远,仅靠企业守法还不够,还必须完善政府社会保险和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设计,合理分担生育成本,为用人单位“减负”。如制定生育保险制度,让用人单位按月交纳;对保障女员工生育权的企业,给予政府补偿等,真正合理分担保护责任,把保护女员工的生育权落到实处,才是长远之策。但无论如何,在其未完善之前,企业不应该搞“怀孕要提前申报”等“奇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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