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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6年09月02日> > 总第2667期 > A06 > 新闻内容
律师驻队不等于法制城管
新闻作者:文/郭丹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2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不得不说,曾经的暴力执法给老百姓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和心理阴影,以至于后来文明执法的各种努力,也难以扭转人们对城管的戒备和敌意。城市的管理工作,在纠纷、摩擦和对立中,进展艰难可想而知。实际上,这种城管执法难的问题,从过去的暴力执法,到今天的强硬抗法,陷入了一个一损俱损的恶性循环。没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城市的发展质量和百姓的生活质量都无从谈起。因此,破解执法难题,迫在眉睫、意义重大。
  驻队律师的加入,最直接的作用是第三方的介入,以其具有化解矛盾的中立性、执法监督的权威性、司法介入的威慑性,建立起沟通执法者和经营者的桥梁,以法律的公平信度和刚柔并济缓冲两者之间的紧张对抗关系。最终能有效改变城管的负面形象,提高城管的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以法治的力量推动城市管理的向好发展。
  但是,外援毕竟不是长久之计,恐怕还不能成为城管执法过程中一劳永逸的定海神针。就目前来说,律师与城管之间的雇佣关系对于执法过程中的公平性和合法性来说本身就存在风险,如何让律师在城管执法中保持随时的“中立”态度,仍是一个有待保证的问题。一旦驻队律师沦为城管的附属品,普通商贩和群众的利益更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此外,我们还必须考虑各地不同的现实情况和执行条件的差异,驻队律师的模式很难得到全面的推广、发挥同样的效率。从长远来看,更关键的是,驻队律师只能改善法治方式,不能普及法治思维。我们都知道,法制建设提升为立法、执法、监督三个环节,缺一不可,驻队律师的作用能够弥补我们的执法和监督过程中的不足,却不能填补立法工作的缺陷。表面上看,我们城管工作的主要矛盾在于执法冲突,实际上根本在于立法的缺失,我们一直缺乏一部统一的、完整的相关法规,因此不管是眼神执法、微笑执法、直播执法还是律师驻队,都是以人治的方式起到短暂的润滑作用,而我们真正需要的是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依法办事、公平合理所有行为,让法制成为城市管理工作的定心丸。驻队律师最大的作用,在于提示我们,鉴定法治思维,加快城管工作法治化建设的进程,而不是浅尝辄止、停滞不前。
  无论如何,城管与被执法对象之间,并非只是对抗关系,驻队律师的加入有助于双方关系达成和谐有序,更大的意义还在于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在立法、执法和监督的全过程实现共同管理、共同监督、共同享用。这是推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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