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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刊日期:2016年07月29日> > 总第2657期 > A08 > 新闻内容
民警执法时不得干涉群众拍摄是进步
新闻作者:邓海建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查验身份证时执法对象不配合怎么办?执法时受到阻碍如何处理?针对基层一线民警在执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7月26日,公安部举办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对全国百万民警进行集中培训。
  视频教执法中“应该怎么做”
  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培训选取了上海、重庆和济南公安机关制作的三段演示视频。演示视频共70分钟,从法律要求、处置流程、行为举止、策略技巧等方面,就民警在执法实践中具体“应该怎么做”、“不应该做什么”进行了直观演示。
  记者注意到,对民警查验证件过程中遇到拒不出示身份证件的情况怎么办,民警查缉嫌疑车辆当事人拒不下车怎么办,民警执法时遇到阻碍和纠缠怎么办,在什么情形下民警可以依法使用武器等问题,演示视频都给出了答案。
  另据央视报道,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围观拍摄,规范要求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不得强行干涉群众拍摄。
  焦点
  1 警察证件效力遇质疑怎么办?
  根据执法规范,民警执法时应随身携带警察证,便衣民警应主动出示,着装民警可不出示警察证,但在执法对象要求时应出示。如执法对象质疑警察证效力,民警应明确告知警察证是法定执法证件。
  民警查验居民身份证时,对于执法对象出示身份证并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要礼貌放行;出示身份证件并接受查验是公民法定义务,如果拒绝配合并与民警纠缠,民警可以采取口头传唤、强制传唤等措施。
  对于公民来说,如果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可以提供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有效证件证明身份,也可以报出自己的公民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提供民警查验。
  公民如果认为民警执法不规范,可以向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举报,也可以拨打110投诉,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
  2 民警执法过程受阻碍怎么办?
  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执法对象的亲友或围观人员阻碍执法的行为。为了应对这一问题,视频演示“教学”,民警在处置过程中,要有效利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固定证据,向围观群众表明警察身份,告知群众民警正在执法,争取群众配合支持。
  而如果执法对象或其亲友拖拽、缠抱民警,可采取拉肘别臂等相对安全的控制动作,避免拳击、抓头发、扭脖子等危险动作;也可在其他民警协助下,合力将其分离;必要时可依法使用催泪喷射器等警械。经劝导无效拒不停止的,依法强制带离。
  面对攻击类阻碍执法,民警处置时应着重把握安全原则、克制原则、优势原则和适度原则,警告其涉嫌阻碍执法,责令立即停止,仍不停止的实施强力制服,同时注意动员群众力量给予协助。
  (据7月27日新京报)

无惧“镜头”,执法更自信
  文/邓海建
  有人说,规范早点出来,“屁股开花”或者“执法污名化”的故事,也许就不会上演了。围观群众与执法警方,也就不会因为“镜头”而各自受伤。此前,一段“太原警察打人”的视频在网络传播。后经查明,这是一起因停车纠纷而引发的妨害公务案件。针对这一事件,四川平昌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平昌公安”予以声援:“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回头望之,此事之所以成为喧嚣一时的公共事件,恰在于执法者对“镜头”的悖谬性姿态。
  客观地说,“镜头”下执法,难免会有些不太自在。无形中依附于威权之上的细微的自由裁量,可能轻易就要烟消云散了。因为每一枚镜头,都可能直达舆论漩涡的中心;每一帧画面,都可以成为执法监督的铁证。少数基层执法者对“镜头”有些排斥感,也是可以理解的是:一是行为约束的不自在,这是条件反射;二是担心执法过程被影响,这是履职之忧。
  不过,公众更熟识下面这两句话: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换言之,对于公民来说,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事情,就可以大胆去做;而对于政府而言,法律没有明文授权的事情,就不可为——这可能才是群众围观拍摄有理的法理基础。当然,合理合法的围观拍摄,本身也是公民监督权的具体体现,我国宪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及人民警察法,都有明文规定以保障公民的监督权。
  若干年前,围观是一条图文微博;而在今天,围观可能是一条视频线索。人人都有摄像头,其实和“满城尽是监控”并非一个概念:前者指向公序良俗的监督、更指向公权作为的规范,而后者是以限制私权的形式成全公共管理的便利。因此,在认可合理的围观拍摄执法上,民意与法理是英雄所见略同的。不久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化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此后,《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等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有关改革文件应时而出,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信度,当然并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围观公民的拍摄需求,更重要的,是提升执法水平,“让群众在每项执法活动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当然,“镜头”不是特权、不是匕首,更不是妨碍执法活动的“法外利器”。围观者也要有边界意识,比如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构成妨碍公务罪。显然,想要在所有场合任性拍摄,这是法治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总之,无惧“镜头”,执法更自信,而一旦规范执法成为常态,冲动的“镜头”恐怕也会慢慢冷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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