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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眼看世界
新闻作者:本报整理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3年前,于女士的母亲去世。办完母亲后事,于女士在整理母亲遗物时发现一张两万元的存折。于女士拿着母亲的身份证和存折,到某银行亚运村支行网点询问,得知存折设有密码。
  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必须由公证处出具相关公证,拿着公证才能到银行取款。于女士赶到一家公证处,得知公证并不好办:母亲去世,这两万元属于遗产,作为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
  银行的解释是,依据1993年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出于防范存款被冒领、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考虑,23年来银行一直严格执行。 (据4月22日《法制日报》)
  
无公证不支付——违规、违法、违民
  文/郭丹
  什么是法理?有法可依是法理,可这个法指的是《继承法》,而不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自己制定的家规。《继承法》规定存款人身故后其存款必须由继承人合法领取,却从未规定领取人必须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这不过是银行借法律为名的刻意发挥。
  实际上,依据我们国家《公证法》的规定,亲属关系等公证事项,属于公民自愿申请而不是法律强制规定的公证事项,银行无权强制公民办理这些公证,强制本身就是违法,非经办理继承权公证就不支付存款就更是违法!
  因此,存款共同继承人每个人都有权要求银行立即履行付款债务,至于谁去取款,会不会有纠纷,这都是继承人内部的事情,银行无权过问,更没必要道貌岸然地宣称为了安慰存款人的在天之灵设置公证壁垒。银行不是法定的继承人身份确认机关,更不是继承权纠纷的裁判机关,实际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身份关系,户口簿的法律效力足够证明,银行对其视而不见,坚持打着保护储户存款的幌子,坚持无公证不支付,必然让失去亲人的继承人劳心费力,造成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更重要的是,蛮横回避了自己对债权人履行支付的第一义务,不得不让人产生质疑,违法违规背后银行更存在严重的侵权,你们的负责,到底是为了保护还是侵吞?毕竟,那么多无法公证、被迫放弃的存款,最后都变成了所谓的休眠款,归谁所有、去向如何,除了银行,我们谁也不知道。
  事实上,随着城市化的速度,我们的人口迁徙速度和幅度越来越大,中国大部分家庭都处于候鸟状态,子女与父母分居两地是常态、事发突然没有衔接是常态,父母没有预设身后的财产风险不是落后的传统,这更是一种迫于无奈的社会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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