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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按孝分配”设置孝道底线
新闻作者:文/木须虫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3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19日上午,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规定,对老年当事人起诉要求赡养义务人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全市法院应予受理。首次明确部分继承人未尽精神赡养义务的,判决时可视情况少分或不分遗产。(10月20日《现代快报》)
  应当来说,遗产分配与赡养挂钩并非缺少法律设计,如《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财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这一规定既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也符合社会养老尽孝公序良俗的价值取向。
  不过,法院制定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实施意见,重申这一规定,并不是简单照搬法律条文。一方面,是将与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集中起来,指导进一步的司法实践,体现了司法对拱卫养老尽孝传统美德的底线作用;另一方面,将精神赡养也纳入产遗产分配的因素来考量,丰富了司法实践的内涵。2013年修订生效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一次提出了精神赡养,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精神赡养与遗产分配挂钩,也是这一法律要求的细化与完善。
  清官难断家务事,有关老人赡养的官司一直都是司法实践的难点,“常回家看看”入法因为缺少操作性而充满争议。固然因为亲情的存在,导致社会对精神养老理解与耐受度有许多的差异。但法律并不是解决所有问题的钥匙,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一者是强调某种社会价值导向。如精神赡养,客观方面是社会的流动性加剧,照顾老人面临着时间与距离的困难,主观方面是老人们对亲情的满足比物质上的满足更渴望,强调精神赡养是提醒为人子女者,不要以忙和没条件为借口,给一点钱物来替代养老就算尽到义务,不要等到老人不满意、遗产分配发生争执才想到要重视精神养老。二者是设置终止争议的底线。对于不尽精神赡养义务,老人不满意,甚至兄弟姐妹都看不下去的,就其遗产继承权益进行适度的损益,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以维护公平正义。与此同时,精神赡养作为继承的参考因素,给老人提供了更充分的权益筹码,按孝分配遗产,也可成为调和多子女养老“和尚多了没水吃”问题的杠杆,解决好养老不看被忽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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