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F版
往期回顾
发刊日期:2015年10月09日> > 总第2577期 > a02 > 新闻内容
“天价大虾”与“天价处罚”
新闻作者:文/木须虫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0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近日,青岛一大排档兜售天价大虾事件引发热议,有旅客结账时发现,一盘普通的虾要价高达38元一只,整盘收费1500余元。10月6日上午,青岛市物价局官微通报称,该烧烤店涉嫌误导消费者消费,青岛市物价局已责成市北区物价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处理。晚间,青岛市市北区委宣传部发布消息称,当地物价局拟对该商铺作出9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月7日《新京报》)
  一盘普通的虾,从每盘38元变成每只38元,如此宰客属于典型的价格欺诈。事发后,当地官微发布消息称,物价部门拟对该商铺作出9万元的行政处罚,如此额度可谓天价,乍一看,着实让人快慰。
  不过,9万元的处罚怎么来的,亦需一个准确的说法,依法处罚始终都是执法的基本遵循。按照权限,价格违法的行政处罚主要还是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天价大虾”事件,主要适用的还是第七条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按照这一规定,“天价大虾”9万元的处罚如何得来的,恐怕还有诸多商榷之处。这样的处罚,除了客观上法规本身留出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之外,也避免不了“媒治”的嫌疑,一曝就灵、一曝就严,既折射出市场价格管理滞后、手段单一的弊端,也反映出市场价格以罚代管的懒政。事实上,对于市场价格违法来说,高额的罚单只是不得已次优的选择。像“天价大虾”一样宰客的现象,其实并不是普遍现象,在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下,消费者有用脚充分投票的权利,这才是维系价格诚信的“压舱石”。正因为如此,行政处罚应只是维护市场秩序的手段,而非目的。比如,“天价大虾”事件后,商家立马关店消失,这不单单是畏惧行政处罚的结果,更是舆论曝光后,无市场立足之地的必然。
  所以针对旅游城市的宰客现象,地方的治理应当更有智慧,不能总停在末端治理。一方面,要更广层面拓宽游客消费投诉渠道,使游客的权益得到制度充分的保护,而非借助媒体“曲线救国”;另一方面,推动监管常态化,建立类似于“黑名单”的诚信制度,实行信息公开,营造“良币逐劣”的经营环境,倒逼市场诚信经营。
上一篇 下一篇
 
CopyRight 2009-2012 © All Rights Reserved. | 备案号:湘B2-2009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