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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童有罪”是司法的一次反思
新闻作者:文/张西流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4日再次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草案二审稿修改收买被拐儿童可免追刑责情形的规定,改为满足一定条件可从轻处罚。这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儿童的行为拟一律被追刑责。
  (6月24日中国新闻网)
  长期以来,因拐卖儿童有罪、收买儿童无罪,导致买主大都逍遥法外。最典型的例子是,2011年6月,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山东聊城警方侦破的两起重大贩婴团伙案,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无期至一年半不等刑期。但两起案件中的买主非但毫发未损,被解救出来的29名婴儿,反而因为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仍旧只能继续寄养在买主家里,等待未知的命运。这似乎在告示社会:不仅收买儿童无罪,而且代养儿童有功。
  事实上,衡量一次打拐行动是否成功,除了拐卖儿童的罪犯被绳之以法、儿童被解救出来之外,还有更关键的一点,那就是被拐卖的儿童,最终能够安全回到亲人身边。也就是说,打拐的目的,一是打击犯罪行为,二是保护儿童的人身自由等合法权益。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一些公安部门在打拐工作中出现了“重打击、轻保护”的偏差,认为只要将罪犯绳之以法,将被拐儿童找到,就是大功告成了。特别是,往往以“无法找到亲生父母”为由,将被拐儿童推向社会,甚至送还给买主。殊不知,这让打拐成效大大打了折扣,甚至可以说是前功尽弃。
  再者,拐卖儿童属于犯罪,路人皆知。但很多收买儿童的人,认为只要买来儿童不是以倒卖为目的,就不构成犯罪,这是对法律的误读。事实上,我国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使收买儿童不以出卖为目的,但只要非法剥夺、限制儿童人身自由的,均属于犯罪行为。问题是,尽管我国规定收买儿童违法,但至今没有对收买儿童的一方可操作的惩处法条,造成了“拐儿童有罪,买儿童无罪”的事实,这样何谈从源头阻止罪恶?
  因此,收买被拐儿童将一律被追刑责,即“买童有罪”,是司法的一次反思和纠偏。众所周知,有需求才有市场,买方本身就是始作俑者,却得不到法律制裁,反而还能得到孩子,这无疑会助长拐卖儿童之风。打拐要想走出误区,当务之急是要制定对收买人口犯罪行为的惩处细则,堵住贩卖人口的源头。同时,要建立起“打击与保护并重,保护优先”的打拐机制及评价体系,让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与亲人团聚,才是打拐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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