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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叫停13岁女孩踩刀刃“走江湖”
新闻作者:文/钱夙伟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26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年仅13岁的温州永嘉女孩小谢,七八岁开始练习光脚踩刀刃的“绝活”,跟着父亲谢继奎四处漂泊卖艺。为了能专心卖艺,父亲甚至一度希望读初一的女儿退学,但女孩的老师和亲戚并不赞同,他们做了很多工作才让他打消要女儿退学的念头。
  (6月23日《温州都市报》)
  让一个未成年的女孩从事如此危险的表演,一旦闪失,可能造成终生的危害。固然,这个父亲是迫于生计,但显然,本来应该有更好的生存之道,比如某电视新闻栏目所说的,“好手好脚的,为什么不自己去赚钱”,而把13岁的女儿当作牟利的工具。这个父亲是不负责任的,也是不称职的。对此,有关部门不能听之任之。
  这让人想起了一条旧闻。同样是13岁的荷兰少女劳拉·戴克,在父母的支持下,决定驾船独自环游世界,但荷兰社会福利部认为,未成年的劳拉,没有能力独自进行这样危险的远航,她父母的赞同是不负责任的行为,因此将劳拉的父母告上法庭。当地法院做出裁决,禁止劳拉独自驾船环游世界,还临时剥夺了劳拉父母两个月的监护权,监护权交由荷兰儿童福利部门监管。
  而同样值得一提的是,印度一个5岁男孩,打算用10天时间跑完500公里。然而,正当起跑时,大批警察封锁了长跑线路。他们是接到政府指令,严禁男孩参加这项活动。政府的理由是,让一个孩子去尝试不属于他年龄的生活,是一种极大的摧残。
  这让我们听来似乎匪夷所思。如有关官员所说,我国立法比较强调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但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却不甚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规定得不具体,对有过错监护人的惩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
  确实,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如果依然由失责家长行使监护权,让孩子荷载与其年龄不相符的功利负担之类侵权行为,就仍然不可阻止。
  孩子不是家长的私有财产,作为未成年人,家长是他们的监护人,但民政部门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具有兜底责任。当家长失责,而道德已不能制约的时候,为了保护孩子的权益,建立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衔接机制,诸如叫停13岁女孩踩刀刃“走江湖”,乃至剥夺失责父母的监护权,无疑是当务之急,更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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