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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子女探母”或成二次伤害
新闻作者:文/张西流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93岁的台州温岭老人刘丽蓉(化名),养育了7个子女。如今子女们大多成家立业。可是这一大家子最近一次“团圆”竟是对簿公堂,让人唏嘘不已。为了一套安置房,子女们争吵不休,老太太将他们一起告上法庭,要求除了支付赡养费外,还要每月探望不少于3次,每次时间不少于3小时。
  (4月22日《今日早报》)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实施后,使占我国总人口数11.4%的1.67亿老年人受益。特别是,将“常回家看看”入法,释放出了“以法治孝”的善意。然而,善意的初衷,不一定能够取得理想的结果。规定再硬,措施再得力,也会遭受一些不孝之人的“软抵抗”。比如,九旬老母状告7名子女,要求“每月探望不少于3次”,子女却心怀抵触情绪,不仅让老人伤心,让法院难断,更折射出了“以法治孝”之困。
  随着社会老龄化程度的加深,空巢老人越来越多,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我国1.67亿老人中,有一半过着“空巢”生活,独守“空巢”的老人无人照料,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将“常回家看看”入法,似乎让这些空巢老人看到了与子女相聚的美好前景。然而,生活上的赡养义务,法律可以规范;但精神抚慰,并没有判断标准可言,也不可能成为法律规制的调整对象。
  再者,“常回家看看”属于道德范畴的事情,上升到法律层面显然不妥。法律不是万能钥匙,不可能所有问题都用法律来解决。法律既保证自由又限制自由,“常回家看看”取决于个人的选择,这也是一种权利。一部法律出台,要保证它的社会效果、政治效果和长期效果,不能强人所难。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常回家看看”入法,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存在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一旦判决,势必引起很大的争议,甚至导致执行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通过强制执行,将子女“绑架”回家探母,子女很难有好脸色和好心情,继而也难以创造出倾心交流的温馨环境。母亲得到的自然不是天伦之乐,而是心痛、心酸、悲哀,正所谓,“强扭的瓜不甜”。“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感情,是一种良知,属于道德范畴,法律判决出来的亲情,尤其是强制执行来的亲情,只能是变味的亲情,最终效果往往适得其反。
  可见,如果判子女探母,将成为二次伤害。子女完全是在司法机关或社会舆论的强制下,履行对老人的精神赡养义务,即便是按法院判决的次数看望老人了,但不情不愿、勉勉强强,对老人变相施加冷暴力,那就不仅达不到精神赡养的目的,反而是对老人的精神折磨。从这个意义上讲,精神赡养更需要道德支持。
  因此,“常回家看看”入法,这种精神赡养纠纷,很可能会因无法执行而不了了之,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法律首先应考虑到它的执行力,如果不能执行,反而破坏了它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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