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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治游客不文明行为不能“隔靴搔痒”
新闻作者:文/赵志轩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10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记者4月6日从国家旅游局获悉,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暂行办法,已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并正式施行。根据这一办法,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省级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下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由省级旅游主管部门报送或通过媒体报道和社会举报等渠道采集。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信息保存期限为一至两年,期限自信息核实之日算起。
  (4月7日新华网)
  随着《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正式施行,游客“不文明行为”将被一一记录在案。终于对游客“不文明行为”有了相应的信用约束和管理机制,毋庸置疑,这是一件好事,固然值得肯定和点赞。但是,有了此项管理规定和暂行办法,是不是就“万事大吉”,能有效狙击和杜绝游客不文明行为呢?我看未必。
  我之所以这么说,并不是有意否定《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的积极意义,而是说一项管理法规或暂行管理办法,能否起到真正的实效,不仅取决于管理法规是否科学合理具可操作性,更取决于如何具体落实和监督。
  然而,我们再看看《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具体规定,对游客不文明行为的实质性惩处措施,也仅仅是“一一记录在案”,对不文明的行为记录的保存期限,也仅仅是一至两年。除此之外,游客对自身的“不文明行为”并没有付出所应有的代价,也没有进一步的具体惩罚措施。如此隔靴搔痒的管理办法和惩处措施,对不文明游客又有几分威慑和约束力呢?没有牙齿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其效力和意义又有几何?
  说到底,要想使《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发挥实效,真正杜绝游客不文明行为,必须有进一步的细则规定,让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有牙齿”——那就是让不文明游客为自己的不文明行为,付出应有的成本和代价,唯有如此,才能有效杜绝游客不文明的行为一再上演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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