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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圈女童”击中儿童保护法律空白
新闻作者:张枫逸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4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张枫逸
  四川稻城县一名8岁的女孩小忠,出生后一直在自家院墙边的猪圈里生活。8岁了,其身高只有78厘米,相当于1岁孩子的身高;她的体重只有7公斤,相当于3个月大孩子的体重。同时,她没有语言能力。
  (11月11日《法制晚报》)
  “猪圈女童”一经报道,立即引发舆论关注。面对关于政府不作为的指责,稻城县县委宣传部回应称“政府早就关注到这女孩,并一直提供相应帮助,给她家里早就上了低保和五保”。
  诚然,在现行法律和制度下,落实低保和五保似乎已经尽到了政府的职责,能够帮助绝大多数弱势群体解决生活来源,但对于“猪圈女童”来说,这还远远不够。据报道,小忠的母亲是在精神病发作期间遭陌生人强暴后生下小忠的,其本人患有间歇性的精神失常,无法辨认身边的人,无法照顾自己,更别提照顾一个嗷嗷待哺的孩子。显然,小忠需要的不只是单纯的经济补助,更需要父母般的温暖,能够呵护自己健康成长。
  “猪圈女童”固然有些极端,但并非简单个例,而是代表了一个值得关注的群体——“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与通常意义上的孤儿不同的是,这些孩子父母双方或一方仍然在世,但是无法、无力或不适合抚养子女。据北京师范大学儿童福利研究中心2011年的数据,全国这种“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总数为57万至58万人,这一数字已经非常接近61.5万的全国孤儿数目。由于不属于孤儿,这些孩子无法入住孤儿院,无法享受到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甚至不能被收养。但他们的家庭却处于困境之中,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和成长的需要。
  不能像孤儿一样享受国家的阳光雨露,又不能像其他孩子一样得到父母的悉心照顾,“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就这样生活在夹心层中。尽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但由于提起此类诉讼的原告资格规定不明,撤销监护资格的前提条件模糊不清,以及撤销资格之后的安置制度不健全等一系列原因,撤销监护人资格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同样由于法律的缺失,北京、浙江等地虽然探索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制度,却被地方审计、财政等监督部门警示涉嫌挪用孤儿专项福利金。
  未成年人保护是“家事”更是“国事”。当作为儿童监护第一责任主体的父母不具备养育子女的能力时,国家有权利和义务承担起儿童监护的责任。在我国香港,只要认定孩子的父母不适合再行使监护职能,福利署就会指定孩子的其他亲属担任监护人,或将孩子送往福利机构寄养,直到孩子父母被认为可以结束寄养为止。今年全国两会,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民法通则,增加“丧失监护能力或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承担监护职责,通过收养、亲属抚养等方式帮助未成年人重新进入家庭”。只有实现政府职责和家庭义务的无缝对接,消除儿童保护的法律空白,才能为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建立起安全防护网,避免“猪圈女童”的悲剧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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