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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链拖儿子”,监护权撤换当完善
新闻作者:李云勇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0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李云勇
珠海一女子用铁链拖男孩,10月6日凌晨,一名网友发的微博引发网友关注,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分局6日傍晚对外回应称,经调查两人为母子关系,警方已对事主这种粗暴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10月8日《北京晨报》)
母亲铁链拖行儿子被警方批评教育,让人不胜唏嘘。近年来,铁链锁儿女的新闻已经不止一起两起了。铁链锁儿女,父母已经涉嫌严重侵犯被监护人的人身等合法权利,监护严重不当,就有依法取消监护权和更换监护人的可能,岂能仅仅批评教育了事?
关于监护权,《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有规定,但是语焉不详,缺乏现实可操作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如此简单粗疏,已经无法应对复杂的现实,完善监护权立法和规范操作撤换监护权必须提速。
不能不说,国家和社会都意识到了这个问题。2013年5月,民政部在北京等全国20个地区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关于开展家庭监护失当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遭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暴力、虐待、遗弃、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或被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利用、纵容乞讨的都属于对未成年人监护失当。
但是,民政部关于“家庭监护失当”的相关内容还有相当欠缺,还不能全盘囊括实际情况,现实中就有父母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无法很好抚养孩子。应该说,凡是对孩子健康成长不利,凡是有可能让孩子的教育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经认定达到一定危险级别,都可以归属到监护失当之列。
监护权牵涉私事,一般人或事不关己,或于法无据,或不好干涉,因此监护失当的事情时有发生。完善监护权刻不容缓,完善监护权立法、执法,当包含如下内容:
其一,列举“失当”行为,增加“举报”条款。列举“失当”行为,让监护权操作性更强,如铁链锁儿女,可以立即剥夺其监护权。增加依据“他人的举报”,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内容。可以建立类似“婴儿安全岛”的托管机构,在新的监护人到位之前,由相关机构行使监护权。
其二,规定父母义务。剥夺监护失当的父母的监护权,并不是取消父母和孩子的亲子关系。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必须依法终止。只要亲子关系存在,被剥夺监护权的父母每月还得适当承担抚养费,按时探视等义务,依法行使监护权的人或机构有权向有能力承担抚养费的父母讨要抚养费。
其三,规定复权内容。复权,指的是丧失监护权的父母重新取得监护权。父母康复,双双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有能力承担监护义务;父母经过反思、改造,经过递交申请和相关机构认可;新监护人因为监护失当被取消监护权,等等,只要当事人递交申请,依法审核,依法许可,就可以重新取得监护权。
完善监护权,父母或丢监护权,父母或依法复权,才能建立和完善“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形成家庭、社会、政府三位一体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合力,才能让每一个孩子都健康快乐地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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