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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啥不准明星代言没使用过的产品?
新闻作者:毕文章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9日  查看次数:  放大 缩小 默认
  文/毕文章
  8月25日,广告法修订草案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广告荐证者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这意味着,明星代言产品自己要先使用。
  (8月26日《新京报》)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危害甚烈,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作用,实质就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这是因为消费者大都有着“爱屋及乌”的心理,明星都说好,产品还能孬吗?于是乎,商家不惜一掷千金请明星做广告,以此来达到“借梯登高”的目的。有了明星代言,即便是黄铜也能卖上黄金的价格。商家和明星数钱数到手发软,而老百姓却倒霉透顶了,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因此,严厉打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广告法》拟规定“明星代言产品自己要先使用”,本意是好的,但是,根本就无法实行,也没有办法监督。明星没有使用过该产品,却信誓旦旦地表示使用过,监管部门怎么能戳穿他们的谎言呢?明星使用一两次,还是使用一两百次才算使用过呢?就拿明星代言内衣内裤来说吧,我们总不能让人家女明星脱光了进行验证吧?由此可看,很多时候明星是否使用过那些产品,外人根本就没法知道。那么,这样的规定就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显然是多此一举了。
  明星使用过的产品并不能证明它就是真的好的,明星没有使用过的产品也能照样知道它不是假的劣的。很多质量过硬的产品就因为明星没有使用过就不让他们代言,这显然是不合理,也是不合法的。商家治疗心脏病的药品,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可是,很多明星并没有心脏病,难道就不能为这种药品代言吗?由此可见,规定明星必须为使用过的产品代言,伤害了商家和明星的利益。因此,这样的规定还是不出台为好,就让它胎死腹中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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